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当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政治社会化和整合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然而,随着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影响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本文将在考察选举制度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所存在弊端的表现,提出如何解决这些弊端、完善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演进

选举现象最早见于古希腊,全盛时期的雅典城邦中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的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已较为发达和完善,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现有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因为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

我们的民主选举可溯及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形成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两部选举法。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从而正式确定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该法对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的增强,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特别是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重大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引人注目。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利弊分析

邓小平曾清醒地指出。我们“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的。”在实行了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十分有必要认真反思人大制度的利弊得失,并进行相应的重大改革,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大制度的改革应借鉴议会制的经验,朝着更加科学、民主、有效的方向迈进。

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代表作用发挥有限,没有有效地发挥职责。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精力有限,参加代表活动较少,活动质量不高。据报道,20xx年,烟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做审议发言并提出实质性建议的只占45.3%,人均提议案建议不足0.15件;其中,

40.3%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的限制,4%的代表不愿得罪人,4%的代表职责意识不强。《选举法》中加大了对破坏选举活动的制裁,规定了在选举过程中犯有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但对当选后无所作为又该如何处理呢。选举偏重的究竟是过程还是结果呢。目前的选举制度给人的感觉是要求代表们“不求无功,但求无过”。

2、对人大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选举法》中对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缺乏具体要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造成了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在肯定大部分代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一部分的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理论水平也不高。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浅”“窄”“乏”的情况较为突出。这对提高立法素质,有效进行法律监督而言无疑是空中楼阁。更有甚者,一些人将人大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称号或是自己的政治资本,在此掩盖下作出违反法律的事,极大损害了人大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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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人大活动提供相应保障。首先是设立专门的活动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量化的标准,明确代表的活动经费在预算中应占的比例,增强实际操作性。第二是设立闭会活动程序。包括界定代表的何种活动属于公务行为、明确活动内容、对代表活动内容要设置具体的操作规程等。如代表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可持证视察,视察及提出建议有何法律效力,代表能否进行个案监督,运作程序是什么,有何效力等。

6、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在选举制度中,选举权和监督罢免权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说,监督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保护。因此我国《选举法》第44、45条写明了对代表罢免的相关规定,这对鞭策、提醒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权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宪政建设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走向理所当然地成为关注的焦点。我们相信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将在新的时期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从而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完成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