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美好社会形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年初,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在新的形势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如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是我们人大工作面临新的课题。下面就此谈一些自己粗浅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
纵观古今中外有许多人曾研究、探寻过“民主”这个问题。其中,列宁曾说过,“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什么是“法治”呢。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江泽民同志1996年《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他还指出:“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完备的法制,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因此,民主与法制不应孤立存在,而应该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我们也应该看到历史的经验同时表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与该国或地区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程度成正比的,政治制度民主程度越高,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高。现代社会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只有在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社会里,法治才能得到真正意义的实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主要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既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统一,又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部署,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六个基本特征中居于首位,比其它五个基本特征要高一个层次。没有良好的民主和法治,社会将失去公平、正义、诚信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等,更谈不上社会和谐发展,民主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两大支柱,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
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民主法治环境,是时代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历史使命
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封建统治时间相对较长的国家,封建专制传统思想比较多,民主法制思想传统比较少,而且中国又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为政在人”的积习对现代社会仍有较深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民主法制体制虽然建立了,但是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片面强调“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列穷”,“与人斗其乐无穷”的思想。既违反自然规律又不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而且用斗争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反而加深了社会矛盾和社会结构的撕裂,由于这一思想的主导,我国的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到了崩溃的边缘,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中国同时又是一个农业大国,解放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社会是稳定的,但社会的公开程度与和谐程度还不够理想,人才、资源、资金、产品分配还存在不公,“权大于法,权重于法”和“以权谋私”、“以权压法”等现象仍存在,“人治”和“人治思想”在今天依然有它的市场。比如:最近发生在我国多个省市的一系列煤矿矿难事件,特别是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大透水事故就是反映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现象。还有今年报道的“佘祥林事件”就是一个司法腐败的典型例子,是对民主法治精神的扭曲,这此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越来越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明确地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并将政治文明写入党章,也写入了宪法。但是要真正做到“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后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任重而道远。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的主导作用,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畅通民意渠道,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形成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时代赋予人大的历史使命,也是时代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抓住历史机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起重大的历史使命,扮演起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三、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积极发挥“四大作用”
(一)积极发挥法制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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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积极发挥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加速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经济在发展,社会在前进,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地出现,解决问题的新经验也会不断地产生,我们的法制建设也必然是一个不断地深化、加强、健全和完善的过程。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权的时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执政水平和能力,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依法治国的主导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确认识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对于今后我们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