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推进县级人大协商工作的调研
报告
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市相关要求,以“三个坚持”为统领,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人大协商”这一主题,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协商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监督工作、代表工作中的作用,为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人大协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地方立法协商工作。在立法协商方面,尽管县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但是,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办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听证、评估工作。在做好法规意见的征集同时,切实做好“两个结合”。一是立法调研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要向干部群众宣传市人大的立法意图、目的和意义,提高干部群众执行该项法规的自觉性。二是立法调研与法律监督相结合。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对法规草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提出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不符合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法规意见。具体工作中,根据上级人大相关课题要求,明确调研内容,由分管主任和责任委室负责,组织相关层面的人大代表对拟立法事项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召开主任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本县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具体书面建议,呈报上级人大常委会。
(二)建立健全机制,推进代表协商民主制度化。为更好地促进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发挥作用,积极依法履职,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两项制度”,畅通了“一个渠道”,搭建了“一个平台”。一是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主任接待日”制度。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两名在基层工作的县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定期走访代表,注意倾听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支持代表履职尽责,提高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度。把每月10日定为“主任接待日”,由各位主任在常委会接待室轮流接访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解答或转办代表反映的问题。二是畅通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渠道。把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或各项监督活动,作为人大代表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和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式,长期坚持,有效推进了协商民主建设。三是搭建“一个平台”。县人大机关与县电视台和《今日成武》联办“代表风采”栏目,每月一期,重点报道代表“立岗建功促发展、牵手帮扶促脱贫、化解矛盾促和谐、听评庭审促公正”系列活动的先进事迹、经验做法及代表履职的动态信息等,平台的搭建、活动的开展,确保代表工作时刻保持活力、不断创新发展。
(三)办好代表建议,彰显代表协商民主成效。一方面,组织代表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群众意愿和诉求,提出接地气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另一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实工作的意见》,坚持以提升代表建议质量为抓手,以规范办理程序为保障,以提高代表满意率为标准,进一步完善代表意见建议集中交办督办机制,通过集中交办、分组督办、审查把关、代表评价、退回重办、年终票决等措施,努力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和落实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明晰协商主体。作为县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监督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代表人民行使法定职权,其协商的主要对象就是县委、“一府一委两院”和人民群众。一是加强与县委的协商。人大工作是党实现对国家领导的重要途径,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握方向、摆正位置,在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文件制定、重大事项决定、重要人事任命等方面,都及时与县委协商通气,向县委请示报告,争取县委的理解与支持;围绕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人事安排,依法及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保证了党委决策意图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二是加强与“一府两院”的协商。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的法定职权。为更加有效地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分工联系单位制度,注重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沟通协商、联系互动,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做到监督不越权、支持不代办,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有效促进了“一府两院”工作不断改进。三是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是人大的本质特征。我们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这一主渠道落实与人民群众的协商,建立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机制,要求每位代表每年走访致富能人、企业老板、困难群众等层面的选民不少于10人,及时收集民声、反映民意,要求代表根据群众反映难题做到小事立办、大事帮办、重特大事项形成议案建议交办“三个办”,使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和保障。
(二)界定协商内容。人大工作中的协商民主主要体现在监督、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中。我们特别注重将监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协商的范围。一是监督工作中的协商民主。首先是科学选定监督选题。监督选题遵循“党委所需、政府所急、百姓所盼、人大所能”的基本原则,紧扣全县发展大局和各项中心工作,经过“公开征求议题、广泛征求意见、主任会议研究、报请县委批准”等环节,最后确定监督工作选题。其次是注重监督事前调研。在事前调研中注重深入基层,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对重大规划执行、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生态环保、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监督事项,均在县电视台、《今日成武》等主要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第三是强化审议意见落实。对于常委会提出的相关审议意见,常委会加强跟踪督办,适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评议表决”,年终对其中若干项重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问责票决”,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票决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人事任免上的协商民主。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对需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县委都认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对县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确需任期内调整的,组织部门都事先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同时,坚持人大任免干部的公告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是代表工作中的协商民主。一方面保障代表履职,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代表参加政情报告会等制度,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开展代表小组联合视察基层站所、代表集体约见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活动,邀请代表与议案建议承办单位进行面对面协商。另一方面密切代表与群众联系,组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等活动。
(三)完善协商形式。一是与县委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室主任列席县委全会,县委办转发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等。二是与“一府两院”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县政府全体会议邀请人大负责同志列席,政府制定政策调研中邀请人大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参加,出台规范性文件前需在人大内务司法机构备案审查等;人大听取审议专项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活动由“一府两院”领导和相关工作部门一起参加,审议时要到会听取意见并表态发言;审议意见形成前与部门充分协商沟通,强化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要适时进行“问责票决”。三是与人民群众的协商形式,一个主要途径就是通过代表广泛了解民情,提出较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另一个途径就是人大审议活动,通过调查研究和公告征求意见建议等环节,反映社会不同层面、不同群体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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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科学规范和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协商民主的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要健全协商制度。要规范协商内容,细化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协商结果的运用等。根据基层人大的实际,应对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拟提请人大任命人员的任前公示、重大决定事项前的公告、论证和旁听等制度具体的工作制度。二要增强协商实效。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矛盾焦点问题,应进行辨论,让大家畅所欲言,在争鸣中求共识。三要构建协商方式。推进基层人大协商民主化发展,必须着眼大局、审时度势,把握好协商民主的时机和速度,从一项一项具体的工作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推进,逐步构建一整套管用的协商民主体系。要增强监督的刚性,避免将协商民主与监督拼凑,搞所谓的“协商式监督”。同时,在具体工作中,注意避免以选举民主去否定协商民主,或者以协商民主取代选举民主。在选举民主中要经过协商之后形成共识,最终需要通过票决来完成选举和决策。
(三)进一步发挥代表协商的作用。发展好代表在协商民
主中的作用,是积极开展人大协商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要完善代表工作格局。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范围,吸收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推动承办单位与代表进行直接沟通协商,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和完善机制,增强建议办理工作实效。二要搭建代表履职平台。积极推进乡镇(街道)“人大代表之家”和基层代表小组活动室规范化建设,保障基层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为人大代表积极有效履行职务提高条件和保障;创建代表履职群,建设人大微信公众号,着力构建代表联系群众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增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三要深化代表协商联系。建立代表联系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推动民意的及时准确表达;健全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地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让人大代表成为常委会履职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