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关于实行重要股级岗位负责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关于把重要股级岗位纳入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申报范围的建议

窗体顶端

开展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个人干净的重要表现。党中央、国务院最早于1997年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后又分别于2006年、2010年进行修订,也把申报范围扩大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

根据廉政形势发展和上级部署要求的需要,我县也于2016年1月起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提拔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及任职满3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要求向组织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监督。但对一般干部仅要求填报过一次经商办企业情况。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二是确定要“实”。要通过具体股室岗位在管人、管钱、管物、管事方面设定一些可衡量、可操作标准,准确划定重要股室。

三是措施要“实”。在对象上,坚持把领导干部和“一把手”以及重要股室负责人作为工作重点,常抓不懈。在内容上,根据实际,重点抓好了领导干部建私房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抓房车、股票、基金及办理商业保险等申报清理工作。

四是监督检查要“实”。要采取明查暗访、群众信访举报等方式,对各级领导干部、重要岗位股室负责人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坚持把它作为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