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探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党的正式文件中首
次提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并重的论断,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选举+协商”的民主,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人大的选举民主并重且互为补充。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创新,党的十七大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新命题,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推进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优势所在,也是新世纪现阶段必须肩负的重要责任。
一、推进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选择民主政治最初产生于古希腊的奴隶制城邦国家,指多数人的统治,与贵族政治、寡头政治相对立。西方资产阶级扩大了古代民主政治的基础,确立了以普选制和议会制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上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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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随着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不断发展壮大,参加政协的界别也不断调整扩大,人民政协的主体性也在相应扩大。第二,人民政协在政治上具有的巨大包容性是推进协商民主的另一优势。作为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人民政协坚持求同存异的方针,坚持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实现
政协委员、各界人士政治上的有序参与。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自由发表意见,在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达成一致,从而把社会上各阶层、各群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愿望的表达、诉求的提出、关系的协调、矛盾的化解,纳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轨道,避免无序的、非常规的“大民主”状态。这是我国最广泛、最充分、最有效、最安全的民主形式和渠道。第三,人民政协能够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协调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人民政协代表广泛的利益主体,能够包容各种利益诉求,位置相对比较特殊,工作形式比较灵活,是执政党和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实现社会管理和调控、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纽带。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及时准确地反映基层和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通过提案、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提供表达途径和参与平台,从而实现减少对立面、消减冲撞、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成为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铺平道路。第四,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优势所在。在协商民主中,协商是形式,民主是目的,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都体现了协商式民主的优势,都蕴涵了协商式民主的本质。近年来,石乔口区政协在履职中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优势,做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政治协商领域,通过搭建平台,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利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和重点协商,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在民主监督领域,坚持以建言献策为主要手段,以弘扬团结民主为着力点,通过建立专项视察制度,督办提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多种形式履行监督职能,畅通了民主监督渠道。在参政议政领域,通过课题调研引导委员积极参与,通过界别活动引导委员有序参与,通过建立机制引导委员有效参与,从而提高了参政议政的质量。
三、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商程序,确保协商民主落到实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保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方向,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的前提。在思想上,我们要继续深刻认识在开展协商民主中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坚持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在实践中,我们要积极探索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既要体现党委和政府在开展协商式民主中的主导性,又要体现政协在履行职能中的主动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履行政协职能的程序、机制等具体规定,在避免随意性、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真正使协商民主成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环节,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协商程序,是确保协商民主落到实处的重要条件。中共中央对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非常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近年来,政协工作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政治协商制度的落实,往往取决于党政一把手的个人民主意识,政治协商缺乏刚性规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必须加强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党委对政协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真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将遵守协商程序的情况作为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政治水平、民主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颁布以来,各地对强化民主协商程序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可以学习借鉴。一是坚持“三在前”、“三在先”的做法。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在制定重要的地方决策性规范文件时先协商后提请审议。二是实施听证制度。十七大报告要求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要公开听取意见,经过公开、公正的听证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群众理解和接受,保证政策推行的效果。三是建立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方针政策、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在决策前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将专家提供的信息咨询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提高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和风险。四是公示重大事项。党委、政府建立重大决策协商信息公示制度,把民主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协商成果的落实和转化。五是坚持互动协商,提高协商实效。党委、政府积极拓展协商平台,进一步畅通协商渠道,实现协商的双向互动,增强参与协商的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民主协商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