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提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提案工作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三条提案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提案委员会的基本工作任务:
(一)依照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二)配合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做好提案交办工作。
(三)采取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承办省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提案委员会工作由省政协副主席分管,副秘书长分工负责联系,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提案委员会根据省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提案委员会每年应向省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和提案工作情况。
第八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九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的由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的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必要时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省委员会或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按规定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重点提案初选方案,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遵循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精神;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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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