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制度

为了促进政协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现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提案的标准。提案所反映的是某委、某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程、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

本年度的重点提案和往年未落实的重点提案均可列入督办内容。

二、重点提案的产生。由提案委员会从提案中遴选,并根据各位主席所分管工作的内容,拿出具体方案,经提案委员会议通过、主席会议审定后讨论实施。年内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三、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具体实施,确定督办的重点提案,单独列表送某政府办公室。在督办前,提案委员会根据主席、副主席意见,与提案办理的主管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就督促提案的内容、形式进行协商,报请督办的主席、副主席审批后实施。商请某政府办公室向某政协主席会议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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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督办活动通知新闻单位参加并以电视台、电台、报纸以及政协简报的形式予以报道,对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案人、提案办理案单位予以宣传、表彰。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