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国妇联等部委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

全国妇联、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2010年妇字[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文明办,民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关工委: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建设,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和要求,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大纲》是在总结多年来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家庭教育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家长儿童需求,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制定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大纲》在指导原则、指导内容、指导形式等方面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和儿童身心成长发展规律,按照年龄段划分家庭教育的指导内容,规范家庭教育指导行为,是全国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指导者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依据。

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大纲》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2010年2月8日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高全国家庭教育总体水平,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适用范围《大纲》适用于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宣传媒体等组织对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行为

二、指导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一是坚持“儿童为本”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合理需要与个性,创设适合儿童

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关注女孩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自然发展、全面发展、充分发展。二是坚持“家长主体”原则。指导者应确立为家长服务的观念,了解不同类型家庭之家长需求,尊重家长愿望,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重视发挥父母双方在指导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影响,指导家长确立责任意识,不断学习、掌握有关家庭教育的知识,提高自身修养,为子女树立榜样,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条件。三是坚持“多向互动”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建立指导者与家长、儿童,家长与家长,家庭之间,家校之间的互动,努力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的环境与条件。

三、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及要求(一新婚期及孕期的家庭教育指导1家庭教育指导重点

新婚期及孕期的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是引导夫妇共同做好优生优育优教的知识准备,并为新生命的诞生做好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2家庭教育指导内容要点

(1重视婚检、孕前检查和优生指导,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鼓励新婚夫妇主动参与婚前医学健康检查,选择适宜的受孕年龄和季节,并注意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鼓励

计划怀孕夫妇在怀孕前参加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专项服务。对于大龄孕妇、有致畸因素接触史的孕妇、怀孕后有疾病的孕妇以及具有其他不利优生因素的孕妇,督促其做好产前医学健康咨询及诊断。对于不孕不育者,引导其科学诊断、对症治疗,并给予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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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亲子沟通,养成儿童良好情绪。指导家长关注、尊重、理解儿童的情绪,多给予儿童鼓励和支持;学习亲子沟通的技巧,以民主、平等、开放的姿态与儿童沟通;客观了解和合理对待儿童过度的情绪化行为,有针对性地实施适合儿童个性的教养策略。培

养良好的亲子依恋关系。

(8帮助儿童适应幼儿园生活。入园前,指导家长有意识地养成儿童自理能力、听从指令并遵循简单规则的能力等。入园后,指导家长积极了解儿童对幼儿园的适应情况,在儿童出现不良情绪时通过耐心沟通与疏导来稳定儿童的情绪,分析入园不适应的原因,正确面对分离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