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和党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1990〕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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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的干部管理工作和党组织建设,我们同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加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党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中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加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是1987年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办发[1987]75号文件)成立的事业团体,享受总局级待遇,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业务关系,由民政部代管。中国残联设主席团,主席团下设常设机构为执行理事会,领导日常工作。

为了加强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和干部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和工作需要,建议明确对残联干部管理的办法。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经人事部、民政部同意,现将我们对残联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请示报告如下:

一、中国残联干部管理

1、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列入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系列。理事长经中央审批后,由国务院任免职务。

2、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和享受正局级机构待遇的直属单位正职由民政部管理。中国残联机关、直属单位的其它干部由中国残联管理。

3、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评议会主任、副主任,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为兼职干部,不占编制,不定级别,均由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人选在选举前由民政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评议会主任、副主任,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在选举前报民政部党组审批,然后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二、中国残联地方组织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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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党章规定,经当地政府机关工委(党委)批准,省、地、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机关党的组织。

3、对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照中央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精神,由地方党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