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5〕50号

2015-12-31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自2005年实施以来,吸引了大批海外优秀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为上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良好人才支持。根据前期实施情况,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修订完善了《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吸引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和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更好的海外人才支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第二条

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

(一)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二)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三)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

浦江计划按照a(科研开发类)、b(企业创新创业类)、c(社会科学类)、d(特殊急需类)四种类型项目进行申报和资助。其中,a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包括创新和创业两类,其中创新类针对企业引进的留学人员,创业类针对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留学人员;c类项目资助在人文社科领域进行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d类项目资助其他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浦江计划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批拨付。

(一)a、b类项目经费遵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c、d类项目经费可用于:

1.科研开发、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国际交流与合作差旅费等;

3.其它特殊需求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浦江计划受理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在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且回国工作不超过2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4年;

(四)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资助;

(五)未获得过本计划资助,且申请本计划次数总计不超过2次。第九条

a类(科研开发)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第十条

b类(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类

1.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含)以上

(二)创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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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