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b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上海市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和选拔一批引领企业技术创新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特设立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b类)。
第二条本计划是建设高水平企业科技人才队伍的有力措施,是推动产学研合作,提高上海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条件且没有得到过本计划资助的上海市杰出的企业科技工作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市科委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本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围绕上海高新技术发展以及企业重大技术攻关等开展研究,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申请发明专利等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本项目计划支持对象是指在某一行业、专业技术领域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对本行业或专业技术发展有较大影响,被国内外同行公认有创新性成果或业绩者;成功完成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的核心技术骨干;或掌握能影响高新技术发展的关键技术并对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申请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主要负责人;
2、设立在企业中的国家、中央部委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或科研骨干人才;
3、受聘于上海市高等院校的硕士生,博士生导师。
4、国家、市级和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人或科研骨干人才;
5、上海市重大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
6、上海市科委重大项目负责人;
7、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研发或技术部门负责人或科研骨干人才。
第八条申请者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含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任职资格,且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岁。
第九条申请者应具有学士学位且有十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且具有五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取得博士学位且有三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第十条在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第十一条申请者必须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二条申请者必须是企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与受聘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覆盖本计划项目执行时间。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