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一步明确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严治检、从严治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委和上级院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检察长)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检务督察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的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五条院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深化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检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及时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经验做法;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检察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持续推进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化,深化党务、检务公开;

(五)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检情况;

(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执法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检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支持检察机关责任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九)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六条建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驻院(联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政治部主任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适时向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二)协助党组抓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分解、检查考核工作,协调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听取和研究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相关工作的对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四)听取和研究、协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纪违法重大案件、重要问题的调查工作情况;

(五)研究决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二)听取、研究和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按照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提出本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四)结合实际和年度检察工作安排,提出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方案和具体要求,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协调有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分析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廉洁从检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纪律作风整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检行为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五)主持召开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七)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坚持和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八)组织领导查处本院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九)每年向党委报告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全面准确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班子成员协助党组书记(检察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一)协助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

(二)掌握和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向党组提出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对策、建议;

第十条其他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及同级检察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的检察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教育提出要求,带头讲廉政党课,适时开展纪律作风整顿;

(三)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分析部门人员思想状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五)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每季度听取一次汇报;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提出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六)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七)每年初对个人上一年度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认真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全面准确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方案,按照计划与部门(单位)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适时安排廉政党课,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经常性廉洁从检教育;安排工作时,提出执行廉洁从检规定和遵守检察纪律的要求,并加强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时,对执行廉洁从检规定和检察纪律的情况进行讲评;

(三)掌握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发现违纪违法苗头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四)对本部门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五)每季度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讲评,提出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六)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讲评剖析,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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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