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近几来来,我们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管总的制来抓,对深入推进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落实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是责任量化难。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内容、重点也会发生变化,如何对这些变化在考核中进行量化,确定标准,做到考核工作常抓常新,难以把握。

二是责任考核难。责任制检查考核现在采用较多的方法是听汇报、看资料,这种考核方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有局限性。主要是信息渠道单一,难以全面客观地掌握情况;有的单位和地方汇报时往往放大工作成效,缩小、掩盖工作的不足和问题,搞假台帐,做资料应付考核。

三是责任追究难。责任追究的范围、内容有局限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刑事处罚了,单位“一把手”依然可以安然无恙。从桃源近三年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追究的情况来看,全县由县纪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上百件,但因此而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的一件也没有。事故性的责任追究较多,腐败问题的责任追究少;对当事人追究的多,对领导追究的少;对基层党员干部追究的多,对上层领导追究的少;对副职领导追究的多,对“一把手”追究的少;对曝光的问题追究多,对常规性问题追究的少。

四是责任界定难。因责任追究是追究领导干部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失教、失管、失察、失监、失误等行为,其过错性质如何认定,程度如何评定,过错行为应给予何种处分,哪些过错应给予组织处理,哪些过错应给予纪律处分,定性的界限和量纪的标准规定不够具体。对于追溯时限问题,多长时间内的责任问题应予追究,过了多长时间不再追究,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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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变既往不咎为跟踪管理。要实施廉政打分制度。对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但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一笔一笔先记上,违反到什么程度,相应扣除一定分数,规定累计扣多少分给予出队处罚,扣多少分给予不得从事什么工作处罚,扣多少分给予不得提拔或终生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处罚。我们桃源县正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是变突击考核为动态监督。责任制考核应避开年末各项工作考核的高峰期,做到以平时考核为主,建立平时考核台帐,做到工作完成一项就考核认证一项。在考核中要突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个性,注重在考核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发现线索,立案查处;要直接面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持“谁的责任谁落实,谁的工作检查谁”。把加强平时监督考核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做到“三个结合”: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督促检查相结合;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相结合;与民主测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

四是变失之于软为有位有威。对责任制责任履行的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措施,应与经济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既给予精神方面的奖惩,又给予物质方面的奖惩,这样才能使落实责任制工作摆上和其它各项工作的同等位置。一方面,要增强责任制单项考核的“含金量”,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建立相关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个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抓反腐倡廉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提拔晋升;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的、经济的责任。另一方面,增强责任制考核结果在整体工作评价中的“权威性”。将责任制考核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中,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计入各单位部门综合考核的工作目标管理总分,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如果责任制得分不及格,领导集体、领导个人均不能评先,不能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