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推进我乡三个文明建设稳步前进,结合我乡实际,党委,政府,纪委决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1、党委书记、乡长为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党委、政府副职领导对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负责,并对分管工作负总责;

3、乡级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各办公室主任对分管领导负责,并对本单位和本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4、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负责,并对本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二、责任内容

(一)十个不准

1、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2、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3、不准收受与其行驶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

4、不准默许和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5、不准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和下基层时打麻将以及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不准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7、不准借婚丧嫁娶等喜庆活动敛财;

8、不准私自使用公车和违规驾车;

9、不准下基层执行公务时大吃大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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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勉提醒:主要包括廉政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检讨、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主要包括停职、降职、免职、责令辞职;

3、纪律处理。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纪、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