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以下简称《责任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委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负责人。
第三条责任追究是指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参与,也不是当事人,但负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领导责任而予以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职责、不落实或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而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应是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时段的领导干部和负责人,不受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务任免及离退休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和责任人不认真执行《责任制》和《实施意见》的处理。
一、对上级部门和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工作没有计划,责任分解不明确;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和宣传党风廉政政策法规的;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制订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对所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诫勉、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或视情节轻重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整领导班子。
二、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认真对待,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重视、不支持案件查处工作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其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三、对责任分工的牵头和配合工作不主动,延误工作造成影响的,是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在直接分管和负责范围内,资金管理使用上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八条对委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经委纪委向经委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对机关内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机关纪委会同组织人事处向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意见。同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认定,分清责任,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经委党委做出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