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廉洁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9号)》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买卖股票。

(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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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