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南通盐行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四)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六)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

(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企业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㈥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差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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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盐业系统市县两级公司。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通盐业有限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