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江苏盐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廉洁自律和反腐败能力,保证企业经济的顺利发展,现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在职干部和党员不准利用职权从事个人的经商活动。
(一)凡在职干部、党员不得从事与本人职权或本人工作相关的业务中介、代理活动;不准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
(二)公司中层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个人经商活动。不准私自对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实体投股,也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货源、客户、信息、交通工具、仓储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三)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销、中介、代理等经济活动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违反本条款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调离原岗位直至解聘职务的处理。
第二条在职干部、党员应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不准私自在外单位兼职,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同意或委派。
有关兼职报酬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兼职人员只能在一方享受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二)在本单位享受工资、奖金及津贴的兼职人员在外单位所得的报酬应全部上交本单位,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在职干部、党员不准利用职权收受任何形式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一)公司各级干部、党员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其他与先例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4、凡接受上述所列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论数额多少,一律参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在职干部、党员在对外经济效中原则上不得接受礼品、对难以拒收且数额较大的礼品、礼金,一般在*元以上应当交公。数额不大的礼品,一般在*元以下,应如实向党组织(纪委)领导汇报。
(三)凡代表本单位(部门)从事公务活动的干部、党员接受难以拒收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或在纪检部门登记备案,逾期不交或未予登记的,除客观原因不能按期交公或登记外,党员干部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律》第六十四条,非党员干部参照中办、国办颁布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接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接受难以拒收的礼品、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职干部、党员在与本单位利益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中,严禁将收取的各种形式的手续费、回扣(包括:现金回扣、实物回扣、证券回扣)占为己有。
(一)单位在经济交往中所收的手续费,必须由主管部门建帐。
(二)对有关协议,合同上明确的回扣,由财务部门纳入相关的帐目。
(三)个人在从事单位的业务交往中收取的手续费、回扣,必须如数上交所在单位。
(四)对建帐登记上交的手续费、回扣款额,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按照相关办法和规定返还或奖励。返还或奖励后剩余额上交财务部门。
(五)对回扣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由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检查。
(六)在职干部、党员在经济活动中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应当在接收回扣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或逐级上交单位,对事先约定明确有回扣的而实际未得到的,可先口头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待获得回扣后及时上交,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上交的需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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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单位内集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吸收外单位人员的资金,如确属必要,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