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制度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民主性、公开性和广泛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测评的内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学习教育情况、贯彻各项廉政制度情况、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依法行政和支持协助执法执纪机关工作情况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考核、纠正和处理违纪问题等情况。

第三条民主测评的对象是委属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民主测评在委党组的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步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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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领导小组要根据民主测评情况,实事求是地综合打分,写出内容翔实的测评报告向委党组汇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

第五条民主测评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环节,要结合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

第六条对在民主测评中涉及干部的不廉洁情况,要及时给予谈话诫勉加以纠正。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要将民主测评的情况装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