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大全

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10-26【生效日期】

1995-10-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一些税收执法问题进行了纠正和处理,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依法治税得到不断推进。为了使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现就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整改是执法检查的关键和重点。只有通过整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应的管理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和完善。整改搞好的,执法检查才能达到目的,取得成果。为此,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整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的重要作用,将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执法检查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整改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改进备查备案工作

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整改范围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财税部门就有关税收工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解释、规定、办法、通知、会议纪要,及有关领导人就税收工作所作的决定、指示、讲话等。对虽制定于1994年以前,但与新税制政策相悖且仍现行有效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在整改范围之内。

凡是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律按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纠正过来。如果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认为某些税收政策不合理,可以反映情况和意见,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更改和变通。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制定的与统一税法相悖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地税务机关应如实向总局报告,并应说明纠正情况

(二)省以下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协调处理,确保问题得以纠正。当地税务机关协调处理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三)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或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原文件内容(副本或复印件)及处理结果应报送上报税务机关备案。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整改工作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四)切实加强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把备查备案工作抓紧抓好,既要有专人负责,又要有领导把关,确保备查备案材料按要求报到总局。

三、纠正违法的具体征管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具体征管行为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税收执法行为。其整改内容包括改变法定税率税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擅自批准减免税款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税款的延期缴纳造成欠税等问题。整改的要求是,一切违背国家税法规定的具体征管行为,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纠正过来,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

(一)对因改变税率、税基而少征的税款,要全额补缴入库。数额大、一次难以缴清的,应督促企业订出计划,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分期分批入库。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要坚决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对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要坚决调库,予以纠正。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应分别负责本系统征收税款的混库调库问题,并要相互配合与协作。调库工作必须于1995年年底前完成。

(四)对包税问题,要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各级政府批准的包税,当地税务机关应建议其停止执行,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求协助解决;对各级税务机关自行批准的包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纠正。

(五)对擅自批准减免税款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尽早纠正。对因此而少征的税款,要及时补征入库。

(六)对欠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对长期施欠税款户,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对确无缴款能力的欠税户,责令其制定缴税入库计划,分期分批入库;三是纠正超越权限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责令有关税务机关收回超越权限审批的税款

四、加强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整改工作如期完成

(一)落实整改的组织和人员。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应由一名领导干部亲自抓,并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办公室)负责经办。

(二)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不查不报、自查自纠不彻底的单位,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对有意隐瞒问题或抗拒整改工作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干部的政纪责任。

(三)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各地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

二、三部分所列举的十项整改工作,整改结果请于11月24日以前报到总局政策法规司,所报内容应按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总结所列问题逐项填写,包括税款补缴入库数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1995-02-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最大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最系统最深入学习财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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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1995-02-16京国税[1995]5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0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认真做好我局系统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市局做出以下安排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成立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孙志强局长任组长,傅秀仁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法制处、办公室、征管处、检查处、税政

一、

二、三处、涉外处、出口退税处、计会处、监察室处长(主任)组成。市局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法制处处长任四平任办公室主任、副处长闫淑琴任副主任。

市局下属各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这次检查工作的领导。此次检查工作要做为近期重点工作之一,认真安排,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二、各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规定的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逐条对照。并结合市局各有关业务处近期召开会议布置或下发的有关专业、专项检查内容一并列入本次检查之中。

三、各局要结合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并结合4月份“全国税法宣传月”做好对外税法宣传工作,力争通过这次执法检查,使我局系统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推进新税制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四、为了及时掌握各局自查情况,市局将听取各区县局,分局自检情况汇报,并在重点检查阶段,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适当情况,组织互查。具体安排另行确定。

五、各局法制科(办公室)要做好新税制执法检查的信息反馈工作,3月25日之前将本局自查情况报告报送市局。检查中的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国税发[1995]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199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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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1]进一步做好新税制执法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4年1月以来,各地为实施新税制,颁布了许多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采取了同统一税法相悖的办法和措施。为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纠正新税制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制止随意变通政策和乱开减免税口子的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我局决定从1995年2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新税制执法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这次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纠正超越权限自定章法的现象,切实维护新税制的统

一、完整和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二、检查的要求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把这项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工作要深人、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保证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本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未设政策法制机构的为办公室)办理检查的综合工作,各业务机构和监察机构参加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备足够的力量,制定实施计划,对本辖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三、检查的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否变更税目、税率。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是否变更税目、税率。采取的临时过渡办法和措施是否同统一税法相悖。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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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特别是擅自变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率、税基,违反统一规定自行制定征税办法

(二)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少征多开发票,或无货代开发票、购进假进项发票、虚开销项发票等

(三)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四)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

(五)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

(六)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造成欠税

(七)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权限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和批准手续

四、检查的步骤

自查阶段从1995年2月20日至3月10日;自查总结阶段从3月11日至3月31日;重点检查和抽查阶段从4月1日至30日;重点检查和抽查总结阶段从5月1日至20日。

五、检查的方法

检查主要采取自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两个省辖市或地区重点检查的方式。在自查阶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备查备案工作,并进一步清理1994年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报告当地采取的临时过渡办法和措施,并对各种执法文书进行检查。省以下的重点检查市或地区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在重点检查和抽查阶段要派员并抽调部分省级税务机关的人员进行抽查。

六、检查的处理

凡属由于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而未查出或有意隐瞒的问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一)对于发现地方税收法规、规章不符合统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如果上报单位认为确属统一规定存在问题的,可由上报单位提出意见

(二)对于发现地(市)以下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在本辖区内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通知、指示等不符合统一规定要求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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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发现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做出的其他在本辖区有约束力的解释、通知、指示、决定等不符合统一规定要求的,应报上级税务机关,并更正或停止执行

(四)对于发现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做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有约束力的解释、通知等不符合统一规定要求的,应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下级税务机关停止执行或限期修正

(五)对于查出擅自减免税款的问题,应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补征税款,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处理。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按上级税务机关的检查决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按检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查出有严重违法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对阻挠检查的税务机关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七、检查的总结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将自查报告报上级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3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5月20日之前将重点检查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应附重点检查市或地区的有关材料。199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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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分类>法律法规>中央法规>行政法规及文件>国务院

【法规名称】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3-12-2

5【是否有效】

有效【批准部门】

【失效日期】

【法规文号】

国发〔1993〕90号【实施日期】

1993-12-25【效力级别】

法规性文件【批准日期】

【全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

一、现行工商税制的基本情况

我国现行工商税制(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的基本框架,是在一九八四年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形成的。现行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它辅助税种相配合,共有三十二个税种,是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课征的复合税制。现行工商税制突破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强化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功能,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现行工商税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处理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方面,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其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分别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地区之间政策也有差别,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平;而流转税税率是在计划价格为主的条件下,为缓解价格不合理的矛盾设计的,税率档次过多,高低差距很大。目前产品价格已大部分放开,如不简并、调整税率,将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犬牙交错,很不规范。一些过高的税率使企业难以承受,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又导致财政难以承受。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也用多种名义从企业征收数量可观的管理费、各种基金和提留等等。企业总体负担偏重。

(三)中央与地方在税收收入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上,不能适应彻底实行分税制的需要

(四)税收调控的范围和程度,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要求。税收对土地市场和资金市场等领域的调节,远远没有到位。

(五)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税制,矛盾日益突出

(六)税收征管制度不严,征管手段落后,流失较为严重

(七)税收法制体系尚不健全,没有形成税收立法、司法和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二、工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工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深化工商税制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和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要调整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为实行分税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奠定基础;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提高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比例。

(二)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三)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

的一个基本要求,要逐步解决目前按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设置税种税率的问题,通过统一

企业所得税和完善流转税,使各类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公平,为企业在市场中进行平等竞争创

造条件。

(四)税制改革要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

快速、健康的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

(五)税制改革要有利于税种的简化、规范。要取消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税种,合并那

些重复设置的税种,开征一些确有必要的开征的税种,实现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在处理分配

关系的问题上,要重视参照国际惯例,尽量采用较为规范的税收方式,保护税制的完整,以

利于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关于所得税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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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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