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第四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

(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

(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第四章审核和结案

第十六条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未经交办机关预审同意的,不得正式行文上报。第十七条预审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调查情况、错误性质、责任认定、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呈报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行文格式与正式报告相同。第十八条交办单位收到预审报告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对照举报内容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或者直接补充调查。

交办单位审核同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后正式上报;审核有异议的,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建议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直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交办案件报结时,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要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四)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要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检举人所在单位的稳定情况;

(五)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主要被反映人已经死亡没有必要再查处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六)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调查报告应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处理意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且均已落实。

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需经有关领导审定签批;若由其他职能部门查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呈报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讨论或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报结材料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正式行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向省纪委呈报的报结材料,正式呈报材料一式五份,附件份数与上报材料份数相同。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第五章直接查办

第二十二条信访举报部门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可以进行直接查办,范围主要包括:

(一)情节简单,线索具体、清楚,在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群体上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线索具体明确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六)情节清楚、性质恶劣,能够尽快查清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七)领导批示的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问题

第二篇: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

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湘纪发〔2011〕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交办的要求查报结果或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

信访举报部门在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集体排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确定信访举报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以将下列信访举报问题交由下级查报结果:

(一)涉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四)联名信、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五)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第五条

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制发公函,并附信访举报件(或摘要件)和收函回执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当面交办,并及时制发公函。

第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办理,重要的信访举报案件,收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多办少转,加大自办力度。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函后三个月内完成调查,不立案的,应及时报结;已立案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交办单位应加强对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工作,坚持督办与指导相结合,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确保质量。重点加强对下列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就此问题反复信访的;

(六)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交办单位可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协调督办、跟踪督办、通报案件报结情况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督办意见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督办中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可以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调查。范围包括:

(一)情节简单、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急需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的线索具体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六)领导批示需要直接查办的其他信访举报问题。第十一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初核、立案调查的,应根据被反映对象的职级,按照查办案件的初核、立案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

3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在送分管领导审批前,信访举报部门要与案件管理、案件检查等部门进行沟通,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二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要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核、立案、调查和结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

(二)对反映失实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了结;

(三)对违纪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可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纠正;对应该经济退赔的,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落实;对需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责令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继续直接查办有困难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转有关案件检查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需要立案调查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对直接查办工作中,发现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触犯刑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第十三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延长调查时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拟报结的信访举报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实行集体审核。报结信访举报案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实名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应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责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有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呈报结案前,承办单位要与交办单位进行沟通。呈报结案的信访举报案件,须附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审定签批。报结材料以正式公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第十六条

交办单位收到报结材料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审核报结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直至直接补充调查。审核批准结案的,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并告知呈报单位;审核暂不予结案的,应及时告知,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交办单5位收到报结材料后,一个月内没有反馈审查意见的,呈报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第十八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等有关纪律规定,不准无故拖延、压案不查;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政策法规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中国药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中国药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书信、电子邮件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电话等渠道,受理对本校党员、党组织、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及其他纪律规定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文件措施,紧紧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化解矛盾,为维护学校稳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服务。

第三条

处理党员和师生员工涉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当面的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按照党纪政纪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处理党员和师生员工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处理党员及师生员工的来信来访,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工作责任制。

二、领导和机构

第五条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直接接待和处理重大的信访举报。

第六条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必须配备专职干部负责信访举报工作,各级党组织的负责同志和纪检员分工负责本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第七条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的干部必须具备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的能力。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的干部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三、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处理学校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转办的涉及纪检监察方面的来信来访事项

(二)向校内有关党组织、部门交办或转办来信来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其办理的情况

(三)直接处理涉及处级干部(六级及以上职员)或其他人员重大复杂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受理党员的举报、控告和申诉

(四)涉及到学校内部几个单位的来信来访问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五)接待和处理群众涉及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

(六)定期综合研究来信来访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和来信来访,需告知举报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八)建议学校对重要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人,根据举报所产生的政治效益或经济效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等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待和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处理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交办和转办的来信来访事项。对于重要信访,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三)直接处理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七级及以下职员)的举报和申诉

(四)定期综合研究来信来访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十条对于党员及师生员工的揭发和控告,要认真进行调查,属于一般问题应该对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对于违纪违法案件,应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处理结果要通报信访举报人。对于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处理意见要与申诉人见面。

第十一条承办来信来访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疑难信访件一般在90天内办结。对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校纪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否则要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上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举报,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处理结论和相关附件。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说明情况;举报反映个人问题的,应对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学历、职级等作出说明。

(二)如实名检举人、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对党员、师生员工来信来访有关揭发控告申诉的材料以及处理过程中的记录、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要整理归档,要专人负责并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对坚持原则提出检举、控告和正当行使权利,合理提出申诉的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于不正确行使权利,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要对其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无理纠缠影响学校工作秩序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应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四、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程序分为受理、呈批、办理、回复和报告。

(一)信访举报应由专人受理,并制作台帐,逐级呈报审批。交办信访举报问题,应当由纪委书记或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制发交办函;重要或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传真)或当面交办。

(二)对于举报事实不清楚、线索不具体的信访举报件,由负责受理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三)对于涉及有关业务处室具体业务的信访举报,经有关校领导批示,将复印件交有关业务处室阅处,纪检监察部门留存举报材料原件。涉及违规违纪等重要事项的,要求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或说明情况,报送办理结果。

(四)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建设、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也可安排约谈

(六)经承办部门办理结案,但信访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就同一问题继续进行信访举报的,由承办部门进行初核,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进行复核,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或责令重新办理的决定。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直接办理结案的信访举报,由纪委全委会进行复核。

(七)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或部门进行复议、复查

(八)校纪委负责对学校基层党委的复议、复查结果进行复核,并作出维持、变更或责令重新办理的决定。复议、复查、复核阶段,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形式。

(九)经过复核、复议、复查后,结果同信访人见面,信访举报事项办理终结,纪检监察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访举报一般不再登记受理。如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服的,可继续向学校的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举报,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1周前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延长期仍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向交办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对实名举报,应当专函督办,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调查核实结束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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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考题(共40分,每题20分)

1、《信访条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条及明确了哪些责任

2、信访举报工作条规中需要追究纪律与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