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整改情况的通知的函
14号
关于上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整改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为了确保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如期完成,根据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请各单位将本辖区《土地违法问题查处意见函》中涉及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针对《意见函》中涉及的问题,以报表形式真实反映落实情况,分两个时段填写《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登记表》、《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
一、2月25日前填报第一时段《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登记表》、《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
二、3月10日前填报第二时段《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登记表》、《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
三、时段划分。报表统计划分时间以《意见函》下发时间元月十二日为统计划分界线。
四、报送要求
1、报表报送加章纸质报表各一式两份,附报电子版。
2、统计中,总数面积、耕地面积、复耕土地面积单位统一为公顷,其它不变。
联系人:张晗,电话:3260380。
附。《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登记表》、《宝鸡市土地例行督察土地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各一份。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第二篇:贾嗣镇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总结大全贾嗣镇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总结
根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江津委办〔2011〕87号)要求,我镇围绕土地例行督察意见中集中反映的土地供应不规范、土地审批不严格、土地执法不到位、规划管理不落实等几大类土地问题,通过成立机构、有效启动宣传、问题梳理、督办推进、验收汇总等若干阶段的工作,扎实稳妥的完成了各项整改工作任务。
一、成立机构
我镇镇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成立了以谭春高镇委书记为组长、李建祥镇长和谢小江副镇长等人为副组长的土地例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的健全为我镇的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真抓实干,深入调查,制定方案
针对土地整改的具体问题,其工作小组下又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组。
由谢小江兼任办公室主任,莫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的领导办公室主要负责我镇土地例行督察整改的日常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向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工作进度;加强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房管局的衔接联系,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由谢小江为责任领导,国土所、规划建设办为责任部门
的非法占地整改工作组具体负责清理镇政府签订的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相关协议,提出修改完善和终止履行的意见建议;符合用地条件的,依法完善一批用地审批手续。
由程粮畯为责任领导,农业服务中心为责任部门的复耕并退还工作组负责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违法建设项目,组织复耕并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由梅建为责任领导,信访办、派出所为责任部门的信访维稳工作组负责妥善处理整改过程中的群众信访问题,防止激化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对扰乱此次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由梅建为责任领导,监察室为责任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组责任整改推进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确工作责任,结合实际解决问题
明确党委书记总负责制,镇长为第一负责人的整改工作机制,始终坚持“逐一整改、事事有落实,明确责任、件件有回音”。涉及整改事项的各位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明确了工作责任,根据贾嗣镇土地整改的具体问题,切实履行好政府主导土地管理职责,坚决保护土地资源,遏制和打击违法占地,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土地,结合实际及时解决问题,
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的意见关于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实行党政同责的
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配合做好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实行党政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一)时间。从例行督察开始至最终验收。
(二)内容。主要是对以往三年各县(市、区)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6个方面:
1、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掌握扩大内需项目、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发展等用地的情况。
2、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重点掌握实际耕地保有量、耕地占补、基本农田补划等情况。
3、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掌握规划调整和计划指标分配、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重点掌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审批及执行的情况。
5、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情况。重点掌握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批而未用等情况。
6、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执法情况。重点掌握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和贯彻落实15号令有关情况。
(三)方式。土地例行督察包括内业核查、实地核查两个方面,分4个阶段:
1、准备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准备好核查资料,要求真实、全面、优质。
2、实施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派人员配合督察组做好外业核查工作。
3、汇总反馈阶段。由北京督察局列出《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清单》提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确认。县国土局(2-3天)—县政府(2天)—市国土局(2-3天)—市政府(2天)。
4、督察整改阶段。按照北京督察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5、整改验收阶段。整改结束后,由北京督察局进行检查验收。
二、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实行党政同责的适用
本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责任共担、责任追究
的原则。
(一)党政同责原则。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国土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派出
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应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原则。对各县(市、区)在督察工作中,因整改组织不力、不到位、不彻底,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委、市政府将追究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关于土地例行督察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市委、市政府成立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市纪委书记、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国土、监察、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公检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主任,统筹负责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一)各级党委政府职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负责对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负责追究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国土部门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安排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开展督察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准备好各项资料,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例行督察工作。
(三)各级相关部门职责。各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1、公检法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积极稳妥地做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做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审判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等。
2、监察部门。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3、发改部门对未能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4、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城建房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6、城管执法部门纠正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用地、规划、建设审批(许可)的非农建设行为。
7、市政和电力部门。市政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不予提供水、气、热服务。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电力部门不予提供供电服务;对擅自提供电源的单位(用户)停止供电;对已有正式电源的,协助配合地方政府落实暂停供电措施等。
8、工商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违规用地设立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年审手续等;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或年审手续;金融机
构不予发放贷款等。
9、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认定涉农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或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鼓励和支持依法合规的先进项目,减少以至取消违法违规项目的政策资金及技术支持等。
10、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地、绿地上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制止、纠正和查处。
11、环保、质监、安监、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执法监管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等。
四、关于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责任追究
在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一)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未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有关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嫌违法的责任人员未依法追究责任的;在土地例行督察期间,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被国家和省督办的,追究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主管领导责任。
(二)各级国土部门的责任。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阶段未被查处的,追究国土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相关部门的责任。国土部门告知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未按照本意见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措施,造成违法用地未
能及时查处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完成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之日起结束。
主题词:土地例行督察实行党政同责
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1年月日印
(共印份)
第四篇: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的意见关于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实行党政同责的
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配合做好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实行党政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一)时间。从例行督察开始至最终验收。
(二)内容。主要是对以往三年各县(市、区)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6个方面:
1、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掌握扩大内需项目、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发展等用地的情况。
2、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重点掌握实际耕地保有量、耕地占补、基本农田补划等情况。
3、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掌握规划调整和计划指标分配、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重点掌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审批及执行的情况。
5、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情况。重点掌握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批而未用等情况。
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6、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执法情况。重点掌握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和贯彻落实15号令有关情况。
(三)方式。土地例行督察包括内业核查、实地核查两个方面,分4个阶段:
1、准备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准备好核查资料,要求真实、全面、优质。
2、实施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派人员配合督察组做好外业核查工作。
3、汇总反馈阶段。由北京督察局列出《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清单》提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确认。县国土局(2-3天)—县政府(2天)—市国土局(2-3天)—市政府(2天)。
4、督察整改阶段。按照北京督察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5、整改验收阶段。整改结束后,由北京督察局进行检查验收。
二、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实行党政同责的适用
本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责任共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党政同责原则。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国土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派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应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原则。对各县(市、区)在督察工作中,因整改组织不力、不到位、不彻底,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委、市政府将追究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关于土地例行督察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市委、市政府成立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市纪委书记、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国土、监察、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公检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主任,统筹负责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一)各级党委政府职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负责对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负责追究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国土部门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安排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开展督察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准备好各项资料,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例行督察工作。
(三)各级相关部门职责。各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1、公检法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积极稳妥地做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做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审判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等。
2、监察部门。及时受理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3、发改部门对未能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4、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城建房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6、城管执法部门纠正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用地、规划、建设审批(许可)的非农建设行为。
7、市政和电力部门。市政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不予提供水、气、热服务。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电力部门不予提供供电服务;对擅自提供电源的单位(用户)停止供电;对已有正式电源的,协助配合地方政府落实暂停供电措施等。
8、工商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违规用地设立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年审手续等;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或年审手续;金融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构不予发放贷款等。
9、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认定涉农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或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鼓励和支持依法合规的先进项目,减少以至取消违法违规项目的政策资金及技术支持等。
10、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地、绿地上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制止、纠正和查处。
11、环保、质监、安监、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执法监管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等。
四、关于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责任追究
在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一)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未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有关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嫌违法的责任人员未依法追究责任的;在土地例行督察期间,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被国家和省督办的,追究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主管领导责任。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五十八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督察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工作规范,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