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时间:2011-03-1017:28来源:监察室作者: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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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管理,防范和化解土地整治廉政风险,推进土地整治领域制度创新和源头治腐,依据《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管理,防范和化解土地整治廉政风险,推进土地整治领域制度创新和源头治腐,依据《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以及与土地整治工程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署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将土地整治廉政风险防控纳入绩效评价,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廉政风险防控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以及与土地整治工程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排查,系统分析土地整治工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分别制定应对防范措施。
第五条土地整治工程应当重点防范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投资预(决)算审批(查)过程中,任意降低和提高审批(查)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查),违规指定、照顾特定关系人参与评审等。
(二)在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测绘、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等业务中,通过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确定合同单位,安排亲属参与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等;帮助、默许有关单位规避招投标或者虚假招投标,降低标准或者弄虚作假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串通泄露标底等。
(三)在项目施工质量监管、工程量审核过程中,监管人员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放松质量监管,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或者虚报工程量,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套取资金等。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或者干预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人员任意降低或者提高验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验收,弄虚作假帮助不合格项目通过验收等。
(五)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拨付或者审核资金,对项目资金应付不付、应减不减,或者串通他人高估冒算骗取项目资金等。
(六)在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中介机构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降低审查标准或者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获取从业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帮助中介机构通过考核(评)等。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质量、竣工验收操作规程,明确土地整治中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村庄整治、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推进土地整治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土地整治项目有关标准、项目建设信息、审批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批进度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区树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期、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审批电子政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土地整治项目所有审批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提醒和纠正超时违规行为。
第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管理制度。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纳入综合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招投标。试行土地整治项目网上招投标制度。
第十条省级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所属土地整治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和加强施工质量监管。鼓励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施工质量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验收标准,健全工作程序,规范验收行为,实行限时验收和验收责任追究制。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进行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定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合同管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填写全省统一项目合同文本,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所有项目合同文本,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抽查。对合同填写不规范或者不认真执行合同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审批。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坚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专款专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核对、审签、结算、记账等资金使用操作规范和程序。完善现金收支办法,严格控制现金收支。
第十四条实行土地整治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以及虚列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事业性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投资评审机构从业资格(备案)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和诚信考评,禁止失信或者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从事土地整治业务。严禁与土地整治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与土地整治相关的中介机构入股、任职或者以顾问等名义变相任职。
第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以及土地整治工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范文]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切实推进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现就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预防、适时监控、纠错处臵、综合管理,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着眼于保证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推广、三年全面覆盖”的安排分步推进。
第四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臵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统一管理与部门垂直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腐败风险排查与防范
第五条排查腐败风险点。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行业内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重点查找单位人财物管理、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纪执法等工作中,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国家公职人员个人素质、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等方面的腐败风险点。凡属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的部位,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位,均须排查。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科学配臵权力,加强流程控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探索运用科技手段防范腐败风险的途径和方式。加强腐败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情景案例,帮助党员干部了解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腐败风险,强化腐败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腐败风险处臵能力。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排查的腐败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经单位党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后,按职级和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分层级建立岗位腐败风险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腐败风险信息收集
第八条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工作机构中确定腐败风险信息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代表、服务对象及其他群众代表担任腐败风险信息员,及时收集整理腐败风险信息,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九条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行风评议、案件检查责任审计、巡视等工作,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人大和政协内部机构、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以及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访问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等方式,开展腐败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
第十条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四章腐败风险信息处置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相关执纪执法和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收集到的腐败风险信息进行评估。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由高到低确定
一、
二、三级腐败风险,并根据腐败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腐败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及时化解腐败风险。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处臵措施: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臵。
(二)对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臵。
(三)对新发现的腐败风险,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四)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对有关地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警处臵。
第十三条建立预警处臵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腐败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实施预警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十四条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臵督查制度。纪检监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五条建立预警处臵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实施
预警处臵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和重要岗位腐败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对实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模版)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利项目资金规范科学管理、合理高效使用,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利项目资金,指实施农田水利、灌区节水改造、安全饮水、河道治理、堤防加固、水土保持、泵站涵闸更新改造、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水利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及涉水资金项目相关主管机构在管理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是对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防范、实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以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
第五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应着眼于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组织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防控内容
第六条在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项目单位编报虚假项目及“报大建小”等套取水利资金;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以权谋私;设计单位故意抬高或擅自变更设计标准弄虚作假等。
第七条在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管理环节,重点防控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按法定程序、条件及要求审批项目或安排投资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擅自变更、调整资金计划;计划编制单位不如实申报或违规申报项目资金计划,为超计划拨付资金拉拢腐蚀审核、审批部门的干部等。第八条在项目建设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工程结算,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或不按规定招标投标;项目建设单位纵容、默许租借资质承包、违法转包、违规分包;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借进度上报、工程验收之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
第九条在资金使用管理环节,重点防控不按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侵占、随意调配项目资金;资金管理单位不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拨付资金或故意滞留项目资金;未经审计自行批复或批准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违规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进行担保和投融资等。
第三章防控措施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水利项目资金业务承担机构要按照《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重点排查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业务流程、制度规定、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风险点。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安排、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规范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业务流程。按照有效分权、科学制权、提高效率等原则,科学设置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强化上下环节间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三条规范和完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并逐步实行水利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等业务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及时更新充实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采用招标投标信息系统网上随机抽取专家。第十四条严格实行水利项目建设监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理责任制和追责制。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单位提供的规范的工程进度书面报告,并经相关单位审核后,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水利工程实物质量第三方抽检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加大工程质量和效益监管力度。第十六条积极推行廉政阳光示范工程,对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验收、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布局等关键环节的重要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内部会计稽核、财务收支审批、概预算执行及财务会计分析等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实行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会计电算化。
第十八条水利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程序,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用款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中途提取或者划入其他账户。
第十九条各级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勘测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等非工程性费用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拨付程序,加强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完善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内部审计核查制度。主管部门定期对水利项目资金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核查,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水利项目建设财务决算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时,决算由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审计,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竣工验收的文件之一,未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预警处置
第二十二条将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其廉政风险防控纳入信息化管理,实行流程管理和电子监控。
第二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工作,及时采取谈心提醒、批评教育、信访告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第二十五条受到预警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处置通知后,应及时讲清问题,剖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建设单位应将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下级单位开展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不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及涉水资金项目相关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湖北省农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工作,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省委《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所有建制村党支部书记(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党委书记,以下统称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村级农场、林场、渔场、街道居委会及社区等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是为有效降低村党支部书记在履行职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针对村党支部书记的岗位特征,所采取的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处置等管理和控制措施。
第四条开展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应当坚持自律与他律、教育与监督、惩处与保护、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负责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县(市、区)、乡(镇、街道)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章
防控内容第六条村党支部书记岗位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在管理和使用村集体资金方面,使用或授意使用非正规票据,违反规定向村民和村内企业集资或收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者不经过民主理财程序报销费用;违规超标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领用、保管现金;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方式贪污或者私分公款等。
(二)在管理或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方面,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发包、出租、出让土地、矿山、水面、森林、企业等集体资产资源;违反招标投标制度,在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建设上应招标不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在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物资采购中,利用职权收受钱物或者提成;长期占用集体财物等。
(三)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借新农村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资金募集之机,向主管部门行贿或者违规开支;截留、贪污、挪用项目资金;纵容参与违法违规建设,为特定关系人强揽工程谋利;借村级自建工程项目发包、设备设施购置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项目标的额谋取私利。
(四)在执行强农惠农政策方面,巧立名目、虚报冒领,套取国家有关补助资金和政策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贪污、截留、挪用、侵占国家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代领转付、抵扣应当发给农户的补贴、补助资金等。
(五)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在管理民政优抚、计划生育、征兵、户籍、移民救灾、建房报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事务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借机敛财;纵容、包庇、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非法组织、黑恶势力、宗派活动等。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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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局纪检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