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诫勉谈话记录[最终定稿]
第一篇:纪委诫勉谈话记录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5、诫勉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6、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7、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8、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9、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第二篇:诫勉谈话记录诫勉谈话记录
诫勉谈话记录是一种会议记录,将谈话的地点,时间,人物,记录人等要素加上谈话具体内容用笔记录,之后便于查找,下面管理资料网为你整理诫勉谈话记录的格式和范文。
诫勉谈话记录格式
谈话时间:
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姓名、职务)
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
诫勉谈话记录范文
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时间
2012年12月31日。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
三、诫勉谈话的地点
车管所二楼会议室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罗水华:
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队伍作风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一)是要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在工作中要杜绝华而不实、漂浮的作风,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车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照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二)要严于律己,强化公仆意识。车管所领导班子要牢记权利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紧密结合“三送”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造福一方百姓,多深入基层车属单位、深入驾驶人中去,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车管民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督查力度。支队纪委将定期、不定期抽查车管所工作开展情况,看是否把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到位,看是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看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审批申报、看是否按照程序严格办理、看是否按要求服务到位等,并对检查情况及结果进行通报,涉及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真正把会上定的、纸上写的、向群众承诺的,变成实实在在的措施和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支队党委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人员,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追究车管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邱柏洲:通过有关反映,车管工作暴露出了少数人存在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松弛,工作自由散漫,驾驶人考试存在只收费不体检问题,说明车管所少数人对支队党委作风建设的要求置若罔闻,也反映出车管工作对当前的“两项活动”开展不力、干部作风建设走了过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根源,罗支队刚才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特别是服务大局、改进工作作风提出了三点要求,我补充几点:
(一)要严明纪律。车管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党纪、部令和支队作风建设活动要求,规范个人行为,提高修养,切实维护交警支队的形象
(二)要严格自律。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要以身作则,大力弘扬市局及支队党委的工作作风要求,“眼界要宽、责任要强、执行要力、标准要高、为政要廉”,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
(三)要严格管理。车管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别是“一把手”要身先士卒,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树立“人民满意车管所”的行业形象。
(四)要严格问责。作风建设没有职务、性别、年龄区分,任何人不能讲客观、讲特殊、讲原因,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勤观察,早提醒,多劝告。支队将同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对车管所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作风不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有损窗口形象的行为将从严问责。
五、诫勉谈话对象发言:
被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车管总支书记、车管所所长樊刚对反映的问题作了解释、说明,针对确实存在的“驾驶人考试只收费不体检”问题作了检讨,并向支队领导作了整改承诺的表态性发言。下一步车管作风建设要力求解决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解决“思想保守,看摊守本,不求发展”;
(二)是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是解决“作风漂浮,被动应付,落实不力”;
(四)是解决“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
(五)是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力求通过半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改,使民警队伍在作风方面达到大局意识明显加强,上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主动解决驾驶人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创新争优,优质高效,努力促进车管工作全面发展、科学发展。
第三篇:诫勉谈话记录诫勉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谈话领导:谈话地点:
谈话对象:
工作单位:
谈话内容:政治面貌:职务:
第四篇:
11.诫勉谈话记录诫勉谈话记录
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
单位、职务联系电话谈话内容33
第五篇:纪委诫勉谈话建议书大全纪委诫勉谈话建议书
篇一。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
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
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
3.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
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5.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篇二: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警示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三)诫勉谈话
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谈话方式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
四、谈话分工
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
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附表:廉政谈话登记表篇三: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诫勉谈话的适用对象与范围。校内处级、科级干部,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者;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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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6.1.2厂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厂纪委书记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厂党委书记阅示或厂党委研究处理。
6.1.3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参与调查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6.2函询结果处理6.2.1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厂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公司纪检组;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7组织程序7.1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