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预防腐败思考

分析近些年来腐败案例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发现,它们的“三高”特点突出,即比例高、案值高、职务高,资金资产管理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环节;从群众举报和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也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的比例也高达60%以上。有的领导干部违规发包工程敛财,有的随意干预行政办案、收受好处,有的参与赌博活动,有的大搞钱权交易、收受贿赂,种种情形不一而足。

目前,全国工商系统都在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指示精神,围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全面展开工作。因此,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特点,深入研究工商系统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工商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商部门作为政府专司监管市场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多年来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突出成效,并初步建立起具有本系统特点的一套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机制。但从新形势、新要求来看,这一机制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

1.监督领导体制不顺

工商系统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表现突出,但由于体制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缺乏有效的同级监督制约和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机制。

工商部门现行的纪检监察监督体制是“以块为主、以条为辅”。实践中,作为监督主体的纪检监察部门与作为监督对象的单位、人员往往共处于同一层级,并且前者还要直接接受后者领导。在这种机制下,纪检监察人员的人事编制、经费来源、办公设施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升降任免、生活福利、工资待遇等都需要在本层级、本单位进行解决,从而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在这种隶属关系下,让纪检监察干部完全不考虑个人利益,而只凭党性不折不扣地监督同级党政班子,可能不太现实。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纪检部门是党内的专门监督机关,因此从理论上讲,纪检部门可以监督同级党委。但现行的纪检监督领导体制又规定,检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时的立案和处理权在同级党委,这种体制实际上导致监督不具备可操作性。从近年查办的大案要案中也可发现,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的。由于监督体制存在的这种明显缺陷,使监督主体往往受制于监督客体,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检监察部门应有的权威性。

2.纪检监察干部的人员配备不足

自1998年工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干部队伍结构逐步优化,有力促进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但同时也暴露出纪检监察干部人员不足的矛盾。目前,工商部门的廉政监督基本以上级主管机关为主,客观上造成班子的权力使用在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上级主管机关虽有监督权,但由于地理距离尤其是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事实上很难进行有效监督。换句话说,仅靠上级主管机关的几名纪检监察干部来承担对全系统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交际圈、娱乐圈表现进行监督显得鞭长莫及,对于一些苗头性的问题缺乏随时的了解、及时的预警和有效的应对,而只能根据一年一度的述职报告、述廉报告、民主评议等渠道来评价其廉政情况。

3.预警教育机制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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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逐步理顺纪检监察领导体制

如何解决前面提到的廉政监督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是新时期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就目前而言,单纯强调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甚至改为独立部门也不利于实际工作,就目前的行政体制改革时机来说也不成熟。

笔者认为,比较适合的选择,是实行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对于同级党委的领导职责可以限定在“确立监督指导思想和原则”、“保证监督方向”、“提出监督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检查监督工作”等层面上,使其无法对纪检监察的具体监督活动进行随意干涉,以确保纪检监察的相对独立性。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限定在业务领导、党规党纪领导层面,指导下级纪委开展监督活动。要积极探索同级党委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领导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防止“双重领导”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