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思考

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情况严格实行问责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证。

一、要把细化责任目标、明确分解责任作为严格实行问责制的基础,增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针对性

近年来,上海卢湾区把涉及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到责任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区领导班子、区级机关和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的责任网络,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实践表明,严格实行问责制,必须量化责任目标,明确分解责任。一方面,要实行分级负责。要结合岗位实际层层分解责任目标,使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更加强化,目标要求更加明确,工作任务更加具体,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步,使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另一方面,要制定可操作的管理考核目标。要在全面分析本区域、本单位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所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的总体管理考核目标和阶段性管理考核目标。在制定责任目标上,要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反腐败任务的完成情况等内容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的具体目标,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管理考核中,与经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和同步考核;在确定责任内容上,要明确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在明确责任分工上,要紧密结合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做到条块结合;在实施责任形式上,要紧紧围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因地制宜,因人而宜,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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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行问责制,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考核程序和考核内容,认真抓好上级对下级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一是要将严格实行问责制与细化监督考核内容结合起来。要对本区域、本单位或本部门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按季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在此基础上,针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研究制定每一项目标任务的具体评价标准、完成时限、监督措施和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的形式,为实行严格问责制提供基本依据。二是要将严格实行问责制与优化考核办法结合起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监督考核月报制,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在工作月报中按级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各级纪委要经常督促检查、分析汇总,并进行定期通报;实行监督考核评估制,按照知情度、责任度和工作关联度给定评价权,让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关联度高的直接领导、单位同事和服务对象参与监督考核,征求上下左右的意见,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实行监督考核问效制,根据确定的全年和阶段性的监督考核重点,通过季度抽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等途径,采取个人述廉、单位自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民主测评和巡察检查等形式,把自我问效、群众评效和组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监督考核审核制,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季度考评、半年测评和年度总评等情况进行逐级审核,严格把好鉴定审批关,履行“一票否决权”;实行监督考核公示制,利用召开会议、张贴公示、建立网上专栏等形式,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使责任考核工作始终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中。三是要将严格实行问责制与正确应用监督考核结果结合起来。把责任监督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政绩评定、表彰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实绩分优劣,凭公论定报酬,是严格实行问责制的关键。通过对各级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达标率、分管部门责任制落实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率、单位查摆问题纠正率和群众民主测评认可率等“五位一体”的综合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对责任制工作落实好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提高年终干部评优比例;对表现好、落实责任制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要及时给予精神与物质激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帮助分析、提出改进提高的要求和具体办法,同时要注意举一反三,解剖工作案例,使大家切实增强责任心,真正用心用脑,抓好责任制落实。

三、要把强化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作为严格实行问责制的核心,增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严肃性

严格实行问责制的核心,是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一是要严格区分责任。要明确失职类错误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经办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要明确失职类错误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要明确失职类错误的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只有认清了失职类责任的性质,分清失职类错误的责任人,才能为保证责任追究到位创造条件。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在追究过程中,要根据事实,既要坚决防止不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情况,又要客观如实地加以区别对待,做到宽严适度。要找准抓住产生工作失误的相关部门和关键环节,实事求是地确定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进而作出严肃处理。三是要惩处教育并举。对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要与纪律处分直接挂钩,严格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责任案件,给予相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要与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直接挂钩,将执行责任制情况与机关年终考核评比活动结合起来,明确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为先进;要与经济处罚直接挂钩,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与单位及干部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要与组织处理直接挂钩,切实利用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对执行责任制情况开展督查,对那些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考核评估为“差”或基本称职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抓好落实。对那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在重视惩处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正面教育,切实引导广大干部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