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前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是否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未予释明。

我国民诉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而仲裁法是于1994年通过的,故民诉法对此无法予以超前明释。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有效地克服了这一点,约定仲裁的可以在仲裁前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但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本案之诉”——诉讼或仲裁,否则解除保全措施。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第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由此,在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海事请求进行诉前保全,不受仲裁或诉讼的影响。

又例如《日本民事保全法》中规定,发出保全命令的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应对于债权人命令在认为适当的一定期间内提起本案之诉的同时,提出证明该诉讼的文书,或者已经提起本案之诉的,命令提出证明该案件正在系属的文书,如果对本案有仲裁合同,则仲裁程序的开始程序,视为提起本案之诉。诉讼与仲裁是两个并行的程序,均是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决),提起仲裁同样系请求的审理,亦引起“本案之诉”的法律效果。

有鉴于我国已有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例,为了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约定仲裁的当事人,在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篇。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txt心脏是一座有两间卧室的房子,一间住着痛苦,一间住着快乐。人不能笑得太响,否则会吵醒隔壁的痛苦。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是否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未予释明。

我国民诉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而仲裁法是于1994年通过的,故民诉法对此无法予以超前明释。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有效地克服了这一点,约定仲裁的可以在仲裁前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但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本案之诉”–诉讼或仲裁,否则解除保全措施。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第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由此,在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海事请求进行诉前保全,不受仲裁或诉讼的影响。

又例如《日本民事保全法》中规定,发出保全命令的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应对于债权人命令在认为适当的一定期间内提起本案之诉的同时,提出证明该诉讼的文书,或者已经提起本案之诉的,命令提出证明该案件正在系属的文书,如果对本案有仲裁合同,则仲裁程序的开始程序,视为提起本案之诉。诉讼与仲裁是两个并行的程序,均是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决),提起仲裁同样系请求的审理,亦引起”本案之诉”的法律效果。

有鉴于我国已有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例,为了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约定仲裁的当事人,在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第三篇: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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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