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

31来源:监察局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5]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细则》(试行)(陕办发[1997]11号)、《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8]19号)和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汉办发[200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属地管理的财政供养单

位购置、管理、使用的各类工作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统筹兼顾、按编配置、严格标准、从严审批、科学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保事业、保急需,实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机制。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车辆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办理登记注销及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务车辆注册登记的把关,指导用车单位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审核购车资金来源,按规定组织车辆的统一购置、配备,办理资产登记、变更等管理事宜;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购置、管理、使用中执行财经纪律规定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按规定进行购置审批,并负责对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对违纪单位和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车辆购置标准

第四条

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节约、环保、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统一配置国产车。

第五条

各级公务用轿车购置更新标准执行省市统一规定,即。县级单位、副县级单位,购车价格分别在20万元、18万元以内;独立的科级单位(含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乡镇等),购车价格均控制在15万元以内。

第六条

严格控制购置大排量的越野车或商务车(面包车)。确需购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购置国产越野车,其价格标准为:县级领导控制在3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23万元以内(控制价格包括车辆购置税在内)。

第三章

车辆编制

第七条

全县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数由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统一颁发《公务用车编制证》(以下简称《编制证》)。用车编制审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不得超编制配备车辆,实行“一证一卡”制,由用车单位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颁发。《编制证》是用车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凭证和购置配备的依据,由用车单位保存;“编制卡”是单车配备的凭证,实行“一车一卡”,作为办理车辆购置、报账、注册登记、调配、过户、报废、更新等手续的依据,注册登记后由交警车管部门收存车辆档案备查。编制内的车辆,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车辆运行费。

第八条

上级部门全额配备、调拨、社会捐赠以及项目用车,必须提供相关文件并纳入编制管理,占用单位车辆编制数。如单位原有车辆已满编,使用单位须及时向县纪委、县财政局备案,实行编外管理,使用报废之后不得更新。

第九条

由上级投资、本县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关于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批后纳入车辆编制统一管理,车辆费用依规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医院、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森林防火等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所配备的特种车辆,其编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另行核定。

第十一条

县直属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单独配备公务用车,其机构人数计入本单位配车编制总人数之中。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按照县编委、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工作人员编制数、工作量大小及工作任务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纪委按县级在职领导职数每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职县级非领导职数按每2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二)县委、政府部门班子成员每3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县委及政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用车,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含领导职数)、工作量大小和工作任务,一般按每20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个别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可按10—1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群团、直属事业单位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四)乡镇可配备l辆公务用车,辖区人口2万人以上的加配1辆

(五)县委、县政府下属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按领导职数及单位工作人员编制数确定车辆编制,其具体处理办法为:经费独立核算的正科级事业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经费未独立核算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和所有副科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核定公务车辆编制,具有独立行使相关工作职能且经费独立核算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县公务用车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配备内部通勤用车(17座以上),由用车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审定后,可不占公务用车编制。

第四章

车辆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由县纪委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六条

县纪委或县购车审批领导小组对公务用车的审批每年5月、11月各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车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前,需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单位公示7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二)县财政局审核。主要审核申请单位车辆编制和资金来源情况,对符合购置规定的颁发“编制卡”。

三)县购车审批领导小组或纪委审查、审批。审批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同意后,向用车单位、财政局、交警车管部门和会计核算中心发送载明购置价格、标准和资金筹措等事项的审批文书。

(四)购置配发。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审批意见,按照购车标准、价格等规定统一采购、配发。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