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根据《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抽查验收、评价办法》,结合我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烟水配套、机耕路、密集式烤房、标准化晾房、烟用机械、育苗工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申请、选点、规划设计、上报计划、立项审批、公示、签订补贴合同、设立项目组、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补贴资金兑现公示、资产移交、运行管护全过程所形成的,应归档的各种文件资料、影像资料、设计资料、监理资料等。项目档案既是烟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局、省局评价计划实施成效、统计基础数据的依据,是拨付资金和进行工程审计的基础,同时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项目档案由综合类档案、文本档案、电子档案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归档的档案资料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或绘制的材料),数据资料、档案卡应以光盘为长期储存介质。

第六条项目档案资料的制作、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实施同步。项目档案移交的时间:县、市两级烟叶基础办应在国家局统一验收前,向

上一级移交电子档案和档案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将经整理的项目文件按规定向烟基办移交。烟基办应将接收的项目文件进行整理、编目(竣工图、声像档案单独立卷)、归档并移交给村委会或其代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妥善保管好要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二章综合类档案

第七条综合类档案按行政区划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综合档案。

第八条全省综合类档案由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规范、项目验收办法、全省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全省项目抽查验收情况报告、全省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和变更申请等文件组成,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市(州)综合类档案由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报告、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规范、项目验收办法、市(州)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市(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州)项目抽查验收情况报告、省局对该地抽查验收结论和变更申请等文件组成,并装订成册。

第十条县(市、区)综合类档案由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基本烟田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标准或技术规范、项目实施方案、全县(市、区)项目实施总体报告、全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地市公司对该地验收结论、项目质量检验报告、纪检监察报告、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和变更申请等文件组成,并装订成册。

第三章文本档案

第十一条文本档案包括项目档案卡、项目申请书、补贴合同、施工合同、公示材料、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痕迹资料、验收资料等资料。

第十二条文本档案格式按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文本档案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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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