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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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10]43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一条本院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办事机构,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第三条司法巡查办公室下设2个司法巡查组,具体承担司法巡查工作任务。第四条司法巡查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司法巡查组组长原则上应由副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应由处级干部担任。
司法巡查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及本院其他内设部门中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法院抽调。
司法巡查组应当有熟悉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参加。第五条司法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人民法院工作;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第六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决议决定,向本院党组和上级法院报告司法巡查工作情况,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通报情况;
(二)制定司法巡查工作年度和阶段性计划、方案;
(三)提出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基层法院的司法巡查工作,配合上一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巡查工作;
(五)审核司法巡查组提交的巡查报告和反馈意见,协助司法巡查组跟踪督促被巡查法院落实反馈意见;
(六)起草司法巡查工作综合报告;
(七)向本院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移送本院党组对司法巡查结果决定的事项、巡查中掌握的重要问题、收集的违纪违法线索、征求的意见建议,督促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
(八)收集、整理和保管司法巡查工作档案;
(九)总结、宣传司法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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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做好有关司法巡查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加强对巡查人员管理和监督;
(十一)办理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司法巡查组组长负责司法巡查组的全面工作,在本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组负责。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司法巡查组工作实施领导。
1.决定本司法巡查组工作计划、组内分工并组织实施;
2.决定需要深入了解的被巡查法院的重要问题;
3.决定向党组报告的重大问题;
4.组织研究和审核司法巡查报告及反馈意见;
5.向被巡查法院反馈巡查情况和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6.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7.组织落实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加强与分管院领导或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三)对司法巡查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司法巡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受组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
二巡查内容
第九条司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4.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5.涉及领导班子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二)司法业务建设情况
1.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法院决议决定的情况;
2.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情况;
3.破解工作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4.落实利民便民措施的情况;
5.创新审判管理机制、提高办案工作质效、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情况;
6.涉及司法业务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司法队伍建设情况
1.组织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情况;
3.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情况;
5.完善司法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情况;
6.涉及司法队伍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巡查方式方法
第十条本院每年对4个基层法院开展巡查和整改回访,每三年对基层法院全面巡查一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专项巡查或重点巡查。
在必要时可以对本院所属部门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一条对基层法院的全面巡查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基层法院的专项巡查或重点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本院部门的重点巡查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分管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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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在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1.就巡查的对象、时间及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拟定司法巡查工作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2.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巡查组及被巡查法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调安排巡查组进驻事宜;通知被巡查法院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巡查时间、司法巡查组成员名单、巡查对象、主要任务和方式方法;二是做好向司法巡查组汇报工作的准备;三是确定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并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和司法巡查组;四是准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干警名册(含本级退出领导班子岗位的老同志)、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司法巡查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将班子成员名单、职务以及在编干警人数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五是准备征求意见箱、谈话室及信访专用电话等;六是按要求为司法巡查组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七是其他需要协助的有关事宜。
3.向本院相关部门了解被巡查法院的有关情况,征求对被巡查法院的意见;
4.将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送本院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邀请、抽调、借调手续;
5.对司法巡查组成员进行巡前培训;
6.组织召开司法巡查工作动员会,根据被巡查法院的情况特点,研究本次巡查的重点和注意事项等;
7.准备司法巡查工作所需要的测评表、测试题、专用笔记本、明查暗访设备等;
8.根据需要对司法巡查工作的部署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群众监督。
(一)司法巡查组
1.制定司法巡查工作具体方案和日程安排,就有关巡查事宜与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做好沟通;
2.全面收集掌握被巡查法院的有关情况,包括信访举报投诉情况、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情况、有关单位对其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考核情况、本院有关部门对被巡查法院的意见建议、舆论反映等情况;
3.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明确各自任务和职责;
4.做好进驻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巡查组进驻被巡查法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和被巡查法院党组通报情况,说明司法巡查目的、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
(二)召开被巡查法院全院干警大会,对开展司法巡查工作进行动员。全院干警大会应当有80%以上的在编干警参加方可召开。
(三)向被巡查法院的干警公布巡查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原则要求以及司法巡查组的联系电话、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在被巡查法院设置意见箱。
第十四条司法巡查组应在动员大会结束后当场向参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和征求意见表,司法巡查组对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作填写和投递说明,保证填写客观真实、符合要求,回收率达到90%以上。
民主测评表包括对整体工作的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表等(测评表见附件1)。征求意见表包括反映的问题及违纪违法线索、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等。
司法巡查组也可针对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被巡查法院的具体情况,就某些具体问题组织专题测评。
第十五条司法巡查组应听取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全面工作汇报,必要时可以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审判管理部门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等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司法巡查组应与被巡查法院班子成员和其他干警进行个别谈话(谈话主要内容见附件2)。基层法院的个别谈话对象是院班子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包括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一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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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谈话一般应由司法巡查组2名以上成员参加,特殊情况下可以“一对一”谈话。个别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也可要求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座谈会,座谈会的类型、范围、内容、次数等由司法巡查组组长视情况而定。司法巡查组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司法巡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法院的有关会议,包括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案件分析会等。
司法巡查人员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九条司法巡查组可围绕巡查内容查阅或者复制以下资料:
1.当事人上访投诉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重点案件材料;
2.已经办结归档的各类案件材料,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
3.反映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开展各种重大活动的有关资料;
4.反映落实“三重一大”要求的有关资料;
5.反映加强和规范司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审判委员会等会议记录;
7.立案信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办理信访投诉登记簿;
8.反映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涉案款物管理的财物账目;
9.反映整体工作和专项工作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走访以下单位,调查了解被巡查法院的基本情况或有关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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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对本院机关部门的巡查参照此细则办理。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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