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1、人民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2、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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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6、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会怎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