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5号1994年12月l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的管理,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公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下,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生产和发放。警服及法警标志等未经最高人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做、购买、变卖和转让。

第二章计划供应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公安部有关着装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和扩大放范围,坚持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范围、统一供应。

第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按规定的着装标准编制定生产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组织生产、供应(具体作法按法警〔199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每年八月底前编报次年的年度生产计划,不得无故拖延。警服申请生产计划报表要求数字准确、字迹清楚、上报及时、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全国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衔标志、警种符号、肩章、臂章、警号的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警服发放均按夏、冬二季的发放时间执行。凡属人民法院在编司法警察、按规定授衔后,即可着装。发放时间:夏服四月初开始发放,五月底结束;冬服九月初开始发放,十月底结束。非发放期停止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和通知。

第八条参照公安部、财政部〔88〕公发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被装管理费收取标准最高不超过5%。各高级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管理费,主要用于服装储备周转金和服装仓库的维修、设备购置、服装损耗和运输、搬运、装卸费等项开支,不准挪作它用。不得层层加收管理费,擅自提高管理费收取标准。

第三章经费结算

第九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和法警标志供应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警服和法警标志等各品种的价格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警服和法警标志生产周转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下达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换装经费标准,各地院按此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对各高级人民法院编报的年度生产计划审核后,委托其与生产厂家签订并责成高级人民法院在统一发放的警服到货并凭发货清单验收核准后与生产厂家办理财务结算。

第四章服装管理

第十三条司法警察服装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不得再下放一级管理。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司法警察的服装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警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应设有专门服装库房,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做到分类保,放整齐有序、定期盘点清库、按时检查,保证存放警服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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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