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来源:

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

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

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

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

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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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

(二)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院长或分管院长批示交办信访件的部门或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立功

六、本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