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巡察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巡视发现问题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要坏”。巡察是巡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柄利剑,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群众身边的作风和腐败问题,而巡察整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换环节,巡察整改做不好,就会使巡察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近期,笔者围绕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做了一些调研,认为巡察整改工作仍然存在短板,如何补齐短板,解决巡察整改中的问题,将是我们巡察干部亟待思考的课题。
一、当前巡察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巡察机构问题及原因。
1、思想认识和工作布局有误区。巡察是一个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反馈移交问题、整改问题的整体,但在实际巡察中,巡察办和巡察组把精力部署多用在巡察了解发现问题上,无论是巡察规划、巡察计划,还是巡察方式方法上,都有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做法,发现问题的深度广度和质量不断提高,而对于巡察反馈移交后的整改办理工则较少顾忌,把巡察反馈移交看作是巡察的终点,巡察整改成了盲区。另一方面,巡察组反馈移交后就意味着解散,特别是异地交叉的巡察组,更是不见踪影,由巡察组审核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制度规定不能得到落实,难免会形成无人负责巡察整改的局面。
2、反馈移交问题质量不够高。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巡察组组成成员素质不大适应巡察工作,巡察定位不够准确,对问题和问题线索的理解有偏差,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不高,表述问题也不明确,使得巡察报告质量存在一些不足,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给被巡擦单位的问题线索不够明确具体,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和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把握不准确,甚至反馈移交对象明显不合适。上述情况,使得被巡察单位不容易核查整改,出现巡察整改难点。
3、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整改监督责任不够明确。巡察工作制度对巡察组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巡察工作报告和巡察意见反馈作了明确的要求,“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是渎职”的刚性问责机制,更是突出了巡察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的主体作用,而对被巡察单位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统一可操作性强的评判标准,也没有形成一整套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出现拖延应付整改现象,一些问题被高高拿起轻轻放下。目前,有关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是监督整改落实的主体,但在具体整改中,这一规定没有能够实际操作。
(二)被巡察党组织的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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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强化整改问责追责。明确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对问题线索逐项核查。不但要核查事实,还要对照纪律规定确定问题性质和处理依据。对巡察意见整改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巡察办不等不靠,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请约谈问责。对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采取教育警示措施,避重就轻,小而化之等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据《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因问题没有核查处理而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健全巡察整改制度。规定巡察组长是巡察反馈意见监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审签整改情况报告,巡察办负有督促整改监督的责任,进一步细化巡察机构督促检查整改的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活用督查措施,真正做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受监督,不作为或慢作为的受到追究,有效解决责任主体和整改目标不明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落实和整改工作虚脱的问题。被巡察单位接受反馈意见和问题线索后,在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的同时,拉出问题线索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核查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违纪违法问题以惩处促教育震慑,对作风建设问题以整治促纠正转变,最终使整改内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被巡察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从政治高度抓实抓好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
对在整改回访或者其他形式发现整改报告不真实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严肃依规依纪追责。特别是要有“我作为党组(党委)书记,对此报告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不实愿承担纪律责任”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