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考与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022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最优质的司法服务是一项政治任务,义不容辞。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一)为什么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从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出发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我们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现代化进程中,城的比重上升,乡的比重下降,是客观规律,但在我国拥有近14亿人口的国情下,不管工业化、城镇化进展到哪一步,农业都要发展,乡村都不会消亡,城乡将长期共生并存,这也是客观规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是为全球解决乡村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乡村振兴战略包含哪些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概括,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由此可见,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三农’工作的体现。我们要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三)怎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按规律办事。“要把乡村振兴战略这篇大文章做好,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我们一开始就没有提城市化,而是提城镇化,目的就是促进城乡融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文化基因,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办好农村的事情,实施乡村振兴,关键在党。” 

2、充分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增强我国农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农业是生态产品的重要供给者,乡村是生态涵养的主体区,生态是乡村最大的发展优势。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推行乡村绿色发展方式,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化,乡村是中华文明的基本载体。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有利于在新时代焕发出乡风文明的新气象,进一步丰富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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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保障乡村文明和谐。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维护熟人社会基于血缘、亲缘、宗缘、地缘关系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纽带。注意甄别地方风俗、民族习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通过司法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行动中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贯彻执行《民法典》的婚姻家庭规定,实现“家稳天下安”的价值追求。对于陷入危机的婚姻,要加强救治,诉讼中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大力弘扬家庭美德,着力维护家庭稳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要注意钝化家庭矛盾,预防因家庭纠纷导致恶性伤害事件发生。引导家庭成员树立行为规范,弘扬优良传统道德。积极巩固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财产制度和情感基础,着力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合法权益。 

(六)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结合。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的桥梁,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坚持寓德治于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让秉性的道德获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与法律相得益彰。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道德引导,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正确把握宗教教义与民族习惯、社会道德的边界,依法惩处打着宗教旗号侵害广大农村群众的婚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信仰与不信仰宗教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人民法院加强与农村农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妇联等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选取农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着力提升他们的履职保障水平。涉农审判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七)依法满足农民合法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地处乡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和管理,配齐、配强、配优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确保人民法庭文明公正高效开展工作。深入挖掘涉“三农”案例资源,通过以案说法、巡回审判等方式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活动,增强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采用“群众说理,法官说法”等方式,将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方法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以农村群众能够理解、感受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乡风民俗,妥善把握民事审判对习惯的适用。积极助力决胜脱贫攻坚战,依法妥善审理涉及脱贫攻坚领域的案件,特别是贫困人口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纠纷等案件,保护贫困人口生活安定,防止发生返贫事件。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对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让信息多跑路,农民少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