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文章 法院关于处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离婚诉讼的取证

离婚诉讼的取证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离婚证据不好调查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进行离婚调查取证。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离婚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

一、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及其总体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婚姻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

(一)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私家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如果是想了解事实除外。在请私人侦探等婚姻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时应强调合法婚外情证据的收集,真正的调查到这种证据对整个的离婚诉讼还是有着极大的帮助的。这就要求在请私人侦探公司时要注意公司人员对婚姻法的熟知程度。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如我以前所述,目前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以上。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三)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

其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

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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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们不考虑你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具体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已有所述,这时不再重述。我们只围绕取证情况发表观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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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目前,上海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在上海血液中心,鉴定费用在二千到三千元左右。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勘验笔录(由于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在此不述)

以上总结是多名婚姻律师实际操作案件后总结经验,以使更多通过离婚诉讼的朋友掌握官司的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