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文章 法院关于处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夫妻一方对外负有赔偿义务,

协议离婚时将共有财产给付另一方,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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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夫妻一方致人身体损伤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反而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给了夫妻另一方,致使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兑现。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在胜诉方申请执行后,对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二是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然后继续执行该夫妻共有财产。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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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如何处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债务问题,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因为这里面既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与其他债权人等的关系。我们认为,夫妻之间就财产问题如无特殊约定,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所欠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应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协议离婚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就债权债务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仅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夫或妻都不得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那些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更是不能认同。信中所述的案件,夫妻一方在对外欠债的前提下,非但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反而通过协议离婚将财产给另一方,致使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果情况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或妻在清偿对外债务后,可以离婚协议的内容向原配偶主张相应的权利。此时无需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后再执行其共有财产,故原则上同意信中第一种意见。

本刊研究组

摘自《人民司法》2003年第9期第78页司法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