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旁听心得体会2

范雨涵诉窦效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旁听心得

10131120128刘雨

案情归纳:

本案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于2012年12月19日上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书记员宣读完注意事项后,审判长入庭就坐,询问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原告范雨涵,系未成年人;代理人为其亲属彭秀丽,今日缺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朱文宁,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窦效宁今日也未到庭,其投保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委托单位职工张兴出庭应诉,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案正式开庭后,原告提出三点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4021元;

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要求被告方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根据张店大队[2015]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窦效宁承担,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保险公司在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诉讼费、医疗费不予赔偿。

由此,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满足。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五组证据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明:

一、出示了张店大队[2015]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来证明事故的事实经过、窦效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出示了原告门诊病历一份、单据及用药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急诊的事实及支付情况;

三、出示了护理人员的身份证一份、劳工合同原件一份及工资明细、护理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护理费用情况;

四、出示了交通费明细一份,用来证明原告因其支付的交通费;

五、出示了原告学生证复印件一份、补课证明一份及请假证明一份,用来证明原告系在校生,由此产生的补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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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侵权的赔偿上,双方对医疗费无异议,在护理费上的分歧点在于是按照急诊留观的天数还是按照实际天数。该案的法院选择的是急诊留观的3天,而并非原告请求的10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防止出现原告过分夸大护理费用、对被告不利的情况。在交通费问题上,由于原告证据并不明确,对原被告的分歧,法院作出了酌情给定的决定。而补课费作为法律上未规定的内容,法院并未支持该观点。

这场旁听给了我深刻的启示,在法庭上,要向审判庭明确表达己方的论点和证据,同时要对对方的论点作出回应,从而强有力地回扣自己的观点。若质证和辩论环节言辞含糊、证据不明,便无法证明自己的论点,则法院也无法维护自己应得的赔偿。

而法院,也要在衡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审慎地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