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自身建设工作总结

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求,现将2011年以来工作及自身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法院工作完成情况

五年来,我与班子其他成员一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从严治院、政治建院、素质兴院、科技强院”的总要求和“公正、严谨、高效、廉洁、文明”的建院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法治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公正意识、群众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服务意识,围绕“法院八大建设”,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审判业务建设、司法廉洁建设、司法环境建设、司法行政建设、物质装备建设、基层法院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为实现全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年以来全盟两级法院遵循“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要求,在基础条件差、办案人手少、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切实加强案件质量效率管理,共受理各类案件16987件,审结16962件,审限内结案率99.7%;执行案件5364件,执结4618件,执结率达86.1%;执行标的总金额31621万元。各类案件上诉率、抗诉率、申诉率、改发率、审执限率、当庭宣判率、诉讼调节率均控制在合理的指标之内。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743人(次),审查处理265件申诉案件,全国、全区“两会”等特别防护期间没有发生近呼、进京事件。受理36件纪检监察投诉案件,办结32件,办结率88%。党风廉政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年、年度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被评为优秀;连续五年被评为实绩较突出领导班子。行政政事务工作运转正常,几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综合治理验收均合格,连续被盟综治委评为综合治理优秀成员单位。几年来共有13个集体和36人受到自治区高级法院、盟委的表彰和奖励。机要保密工作分别两次被自治区保密局和高级法院评为先进集体。法院物质装备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中级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克服困难,今年年底竣工。办公计算机拥有率达95%,年年实现了公文网上传输。年实现办案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三级法院,及人民法庭实现了网络互联,提高了办公、办案效率。交通工具得到根本性改变。法院固定财产大幅增长。法院文化丰富多样,获奖多项。积极完成了盟委交办的各项社会公益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始终坚持严密的制度,严肃的纪律,严谨的管理,严格的要求,严格的监督。深入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认真分析新形势和新任务,研究和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机关队伍管理和案件管理,通过实行《院长带班督察制度》、《干警投诉管理办法》等制度,机关纪律作风面貌有了显著改观。修订完善了原有的各种管理制度,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又新制订十几个管理制度,完成了《盟中级人民法院制度汇编》,做到了人手一册。

二是全面推行目标化管理。成立了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制定了千分制量化办法,做到了细化目标,量化任务。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和“三项管理,两级考核”的做法,每年组织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结合法院实际,不断完善考核办法。通过实行先进的考核激励机制,使工作的评估和考核逐步实现了由无形向有形,由数量到质量,由定性轮廓型向定量指标型转变,形成职责明确,要求具体,责任到人。注重实绩的科学管理和工作的评价体系,“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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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认真贯彻全区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实行了院长联系点制度,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工作,对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等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组织讲师团赴基层法院讲授,推动基层法官知识的更新;加强了与当地党委的协调,共同做好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及法院队伍管理工作;努力做好为基层法院的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八是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本需求,保证重点支出,讲求资金效益,保证法院机关的正常运转,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想尽一切办法,加强“两庭建设”。年全面整合法庭资源,科学规范法庭设置,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庭的改建、扩建和重建工作。全盟7个派出人民法庭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形成了“设置中心法庭,辐射周边地区“的新型法庭建设模式,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诉讼。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进一步完善,努力改善审判环境,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物质保障。按照科技强院的方针要求,大力实施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办公办案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全面运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效率明显得到提高。

九是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组织全体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深入学习《监督法》,明确《监督法》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强化法院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向人大进行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接受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政协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