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郭信主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二)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四)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五)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六)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第二篇。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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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处理本部门日常工作遇到问题、难题时,随时向矿长、技术科、调度室请示报告。
四、请示要一事一报,报告可分专题与综合两种形式,请示与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五、上级需要的报告、工作总结应及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