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指引30条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审判工作中全面落实好为民、便民、利民举措,根据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法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起诉受理阶段
1、“一站式”服务。立案接待大厅分设窗口,为当事人提供导诉、立案
审查、材料收转、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案件查询、办理公示催告和上诉事项等系列服务。
2、立案。法院提供从立案到缴费“一条龙”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常规案
件一般做到当场审查、当场立案。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准许其口头起诉;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法官应主动释明,加强立案指导;当事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法官可上门立案;对追索“三费”人员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民生案件优先立案,并启动立、审、执快速通道。偏远地区当事人可向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提起诉讼,就地立案。立案窗口设立午间值班制度,急当事人所急。
3、网上立案审查。凡一审普通民事、民商事及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可
通过上海法院网(包括各法院的互联网站)申请网上立案审查。法院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预约当事人办理手续。当事人还可通过上海法院网下载常用诉讼文书格式。4、法律咨询。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可在立案大厅免费取阅或通过多媒体了
解各类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证据指南、缴纳诉讼费标准、案件流程图示、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等。也可通过电话、窗口接待等进行咨询和查询。法院还可为当事人提供公证、鉴定、工商登记、法律援助等部门的地址、电话等,为其办理相关事务提供方便。
5、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到立案接待大厅要求办理、咨询诉讼或相关事务
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对材料不全的可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办事项。
6、设施完善。立案大厅配备公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网络端口等设
备;设立当事人书写区、等候区、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和调解场所,以及银行收费窗口等;为特殊当事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老花镜等。7、诉讼费用缓减免。当事人起诉时若经济确有困难,并符合追索社会保
险金、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以及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等情形的,可以申请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用;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农村“五保户”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国家优抚安置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员等,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8、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
讼费用的,法院可直接作出缓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的决定;先已获得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也可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事项。
二、案件审理阶段
9、小额诉讼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标的额纠纷,以及家
庭邻里纠纷等,法院实施简审速裁程序,帮助当事人尽快平息纠纷。10、依法释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当运用法官释明权平衡当事人诉讼能
力的缺陷。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法官可对其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其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同时,法官还可对法律规定予以解释和阐明,帮助当事人充分、详尽理解法律含义。
1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经审查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官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以查明事实。
12、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一审、二
审、再审判决书,以及涉及当事人重大程序或实体利益的裁定书等,随裁判文书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13、生效裁判文书网上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
情形外,凡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可通过上海法院网(因特网)相关栏目进行查询。
14、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年满18岁以上公民可凭居
民身份证申请旁听。
15、网络庭审直播。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选择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
例,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网络庭审直播,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
16、实行诉调对接。当事人起诉后,可合意选择设立在法院的人民调解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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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