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体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深刻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搞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确保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理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就行为层面看,任何一种正确的行为都必须有具体的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的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同样只有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
当前在法治理念方面逐渐形成两种不良倾向。一种倾向是强调法治理念的西方化,片面崇拜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缺少政治鉴别力,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的“法律术语”,造成司法思想和司法活动的混乱;另一种倾向是模糊处理我国的法治理念。对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定位不清,不谈理念或很少谈理念,凭感觉来解决司法中的问题。这两种认识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从法律的产生发展来看,法律是一个民族生活与精神的写照,一个民族的法治就是这个民族所选择的社会生活调控方式。法学家创造的只是法治的理论,即对秩序形成的正当化,是否能够适合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发展还需要与具体的国情、民意紧密结合起来。前一种倾向忽视了一些理念孕育的土壤是西方而非中国,脱离了中国国情。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种体制决定了中国司法的性质和结构,也决定了中国司法的发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和中国的政治体制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后一种倾向则由于缺乏具体的思想和理念的指导,极易陷入人云亦云、不知所措的状态之中,导致实践中的随意性。
司法工作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把司法工作与政治体制和政策割裂开来,就会使司法工作陷入迷途,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则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意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司法人员的司法思想,牢牢掌握司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院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概括与发展,是我们党系列法治理论的升华与体现,深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法院事业的长足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存在非常有利的条件,又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压力。在新(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形势下,党和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面临着新的、重大的历史考验。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是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如何切实做到司法为民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长期以来,在司法为民问题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司法万能论,认为法律和法院“万能”,可以在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应扩大法院的社会调控职能,把所有纠纷都纳入到法院的调整范围内;二是司法消极论,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政策变化剧烈,利益纠葛多元化,法院在调整诸多社会关系方面无所作为。前者忽视了法律和法院仅仅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没有考虑法院作用的有限性和法律调整方法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而后者则片面缩小了法律和法院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深刻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法院进行准确功能定位指明了方向。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回应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体现“司法为民”的一面,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只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我们才能理解为何要文明司法,为何要平等待人,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诉讼过程亦同样如此。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司法为民的内涵,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克服在司法功能认识上的“万能主义”和“消极主义”,用好、用足裁判权,通过个案纠纷的解决来维护社会正义,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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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当前法院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法官在忠诚法律、崇尚法治方面做得还不够,司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司法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应当看到,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出现偏差直接有关。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审判实践中也会被扭曲。西方法谚云:法官的人格是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中国古语说“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都说明人在法治中的作用,只有一支能以正确的理念和价值观、职业道德观为指导的司法队伍,才能保证法治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要求,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标杆。法院承担的任务繁重而光荣,要时刻权衡政策与法律、判决与调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改革与发展、严肃执法与司法为民等诸多的关系,就要求法官除了精通法学专业知识和具备较高的审判水平、丰富的社会阅历等条件外,还要具备强烈的政治意识。法官的行为规范更多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在我国,法院和政治联系非常紧密,法官职业道德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为政权服务的特性明显。同时,法官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法官的审判行为涉及到或者约束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法官的裁判行为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紧密相联,所谓“公堂一言断生死,朱笔一掷命攸关”,法官比其他职业涉及的利益更加重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做好司法工作的责任感;同时,也促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审判实践,崇尚法律,维护法治,努力形成一支具有正确政治观、司法公正观、办案效率观、司法中立观、职业廉洁观的法官队伍。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尤其是政治思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必须把集中教育和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教育的内容,把这项教育活动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