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鉴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发[xx]23号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布)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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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