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商事案件标准的

补充通知

2010-06-1922:16:42|分类:地方司法文件|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湘高法(2008)3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湘高法

[2008]18号)下发后,不少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反映如何正确理解“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经研究,并电话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就我

省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均在本省辖区,其中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州辖区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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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