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5篇范文]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作者:佛山中院
2005年9月22日
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本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尺度,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案范围
1、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因此引起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2、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实践中,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充分保障权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保密合同请求法院追究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法院一般不宜以争议未经仲裁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3、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故因竞业禁止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
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应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手续办理而发生的纠纷。因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是该单位的职工、工作一定的年限、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而有些条件的审查不属于法院的审判范围,故此种情形下退休手续办理的请求不宜作为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之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事实劳动关系
5、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实践中可以参照以下凭证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等。
6、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或解除。但由于三十日通知义务是为了使对方对其工作安排、人员配置等有一个准备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均应提前三十日。否则应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7、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的问题一直未有明确。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
(三)、
(四)项的理由而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除外。另外,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
(三)项的理由而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
8、如何认定双方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效力。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不得以高额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辞职自由权。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至于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可以参考劳动者的履行能力、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给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该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多少等进行综合认定,一般不宜高于劳动者一年的劳动收入。
9、劳动者可否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对于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由于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侧重于对劳动者贡献的补偿,违约金侧重于对守约方的赔偿,故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10、劳动者可否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故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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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在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作为用人单位的案件中,如果只有起字号的合伙企业经过了仲裁程序,则法院可以直接追加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
4、在合同约定了补偿费由谁承担,在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其约定。如一方未经仲裁程序,亦应追加。
5、在劳动者只申请了企业的分支机构作仲裁主体的,应追加企业作为被告。当然如果劳动者告错了主体则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规定,这时就不能直接追加未经仲裁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