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七大围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

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要求,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保证。作为铁路运输法院就要根据审判工作特点,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如审判、执行、评估拍卖、基建、干部提拔任用等,以规范权力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预防腐败的相关制度,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逐步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促进基层法院廉政建设工作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目前,一些法院,尤其是在一些基层法院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中,程度不同地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思想认识上,一些同志总觉得反腐败那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情,廉政建设是领导关心的工作,一般干警手中的权力也不大,不会发生腐败行为,就是个别干警或法官犯点错误,也很少有人认为是腐败行为。在具体工作中,有时还会出现“弱”、“虚”、“难”的现象。“弱”,主要体现在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往往放在处以上领导干部这个小群体中,而弱化了科以下干部这个大的群体。从各级组织制定的廉政各项规定中,大都针对的是高中级领导干部,很少涉及到科以下干部。另外,在每次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时,针对的也是处以上领导干部,而忽视了科级以下领导干部这个层次。“虚”,主要体现在一些法院的廉政建设只停留在面上,很少能深入下去。由于把党风廉政的对象重点放在了领导机关和处以上领导干部身上,因此,对基层法院尤其是科以下干警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中,就出现了传达文件、提出要求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尤其是在对基层法院科级以下干警的监督上,很少把他们放在监督者的视野范围内,造成了有些科级领导干部对抓廉政建设不重视,对自己有放松要求的现象。“难”,主要体现在,基层法院的工作“杂”而“乱”,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基层得到落实。因此,做为基层法院来说往往只把主要工作当作大事来抓,而忽视了诸如基层法院认为与已无关的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检查落实等工作。另外,领导机关抓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没有放在基层法院,也是造成基层法院开展廉政建设工作难的一个原因。所以说,基层法院的廉政建设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下功夫认真去抓。结合自己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工作和多年来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院廉政建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基层法院的廉政教育要常抓不懈

基层法院的廉政教育不同于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一般来说,普通干警自我教育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力相对来说弱一些。因此,做为基层法院的领导干部,在抓基层法院廉政教育就要做到经常抓、坚持抓。从思想上克服基层法院的教育工作可虚可实,可紧可松的认识,积极探索廉政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抓基层法院的廉政教育要坚持到位,必须在针对性、警示性、根本性上下功夫。针对性就是正确把握基层法院干部警的思想状况,针对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警示性就是“以人为鉴”,把一些典型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以引起警觉和震动。根本性就是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想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正确看待人生,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算好四笔帐(政治帐、经济帐、人身帐和家庭帐)。实践证明,针对性能增强教育实效,警示性能引起思想震动,根本性能触及灵魂。太原铁路中级法院在廉政教育活动中,针对过去存在的薄弱环节,扩大教育层面,把全院干警都列为受教育的对象,从学习时间、学习内容、记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讨论交流,学习笔记展评等各个环节都与处级领导干部一样,同布置、同检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基层法院的廉政制度要明确细致

建立规范有序、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和法规体系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推进了制度化建设,先后颁布廉政法律法规300多件,对规范廉政建设,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法律法规多是对处以上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给基层法院廉政建设也带来了严峻挑战。比如在法院系统就存在着个别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人情案”,在原被告那里“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因此,迫切要求对基层法院及基层法院一般干警在廉政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基层法院的干警,行为规范,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增强他们的纪律观念。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自201*年建院以来,结合铁路专门法院的工作实际,针对法院办案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在法院中层领导干部中实行“廉政责任保证制度”、“定期廉政检查制度”,以及“廉政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汇报制度”等等。实践证明,抓好基层法院廉政规范,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风气和氛围。同时,还要根据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的变化,适时地抓延伸、抓细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基层法院廉政建设逐步纳入具体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基层法院的廉政监督要严格加强权力的良好运行必须依靠严格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基层法官手中的权力虽然有限,但如果没监督同样也会产生腐败。因此,监督是预防腐败发生的有效途径。目前,在基层法院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中,较普遍的问题是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基层法院的权力比较小,用不着监督,对一些监督制度落实也不到位。做好对基层法院廉政的监督,一是要强化干警的监督意识,提高认识,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二是编织监督网络,建立起党风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监督工作中,建立了举报电话,虚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同时还开展行风评议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延展监督空间,在对基层法院干警工作圈进行监督的同时,对其社会圈和生活圈也实施监督。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还与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签定了“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他们自觉保持廉洁,认真抓好廉政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四是突出监督重点,对基层法院干警廉政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中层领导干部和具有执法权力的干部身上,一但发现苗头,要及时找其谈话,打好招呼,告诫他们要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四、基层法院的廉政责任要坚决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颁布实行5年多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大都针对的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因为《规定》明确指出,“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而对基层法院科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却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基层法院干警廉政方面出了问题,被追究责任的是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成员,而忽略了具体负责管理的一般领导干部。因此,我们可根据《规定》中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延伸到科以下领导干部,对部门干警在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除了追究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外,也要追究所在庭室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的职责范围和内容,可依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同时,要抓好责任追究的落实,对在廉政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不负责的科级以下领导干部,不仅要及时地进行诫勉谈话,严重者还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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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出现了江泽民同志所概括的经济成份和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多样化等“四个多样化”特点,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众多变化的突出反映,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多样化”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内涵,同时也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情形下,一些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生活方式会乘机传播,社会风气遭到污染,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会增加,党风廉政建设正面宣传教育其渗透力、辐射力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削弱,监督难以到位,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些问题同样也会在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有所体现。因此,如何有效地应对“多样化”对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带来的挑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我将结合我院近几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拟从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五个问题以及当前的几点对策和思考等内容来谈一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此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

一、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法院机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按照党的五届六中全会《决定》,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龙头,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初步形成了新世纪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格局。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看已基本实现了由纪检部门“单打一”到纵横联动演“大合唱”的转变;从工作思路上看,已初步实现了从重治标到重治本的转变;从工作目标上看,已逐步实现了防腐拒腐到大兴勤

廉之风的转变。但在肯定法官队伍主流的同时,我们也该看到,法官队伍中个别法官违纪、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从而对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对法官的社会公信度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我院情况来看,近5年中,先后有6名法官受到查处。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出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薄弱环节,经调查分析,表现为五个方面的不够到位: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有的中层领导偏面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也就必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和“严下不严上,严小不严大”的不正常现象。少数党员干部认为,我们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头头的事、领导层的事,与我们无关。还有的则存在“业务建设上去了,党风廉政建设自然会好的”偏面认识,没有认识到高质量地完成审判任务必须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又离不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这一辩证关系。正因为少数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以致出现该管的不管,该严的不严的现象。

(二)宣传教育不够到位

在党风廉政教育中,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绝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已感受到党风廉政教育的重大意义。但也有极少数人在教育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教育无用论”,他们认为党风廉政教育年年抓、经常搞,而且教育的力度比较大,但社会上不廉政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因此感到教育没有什么作用;二是“教育过时论”,少数人感到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经济部门只要把经济搞上去,我们法院只要把业务抓上去就是好的,而且现在教育都是些老套套,没有新意,跟不上形势,认为教育已经过时了;三

是在教育中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少数同志认为抓一、二项教育,就可以把党风扭转过来,忽视了党风廉政教育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客观事实,有急于求成的思想,造成了思想认识方面的误差,产生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

(三)责任分解不够到位

按照上级的要求,每年都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有些部门还签到每一位同志,但从责任制的内容看,基本都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对中层干部去作“不准违反规定配备小汽车,不准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等规定,是完全多余的,毫无意义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个权力,没有犯这个错误的可能性,由于联系实际不够到位,因此,所签的责任状内容就比较含糊、笼统,其结果往往是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监督落实不够到位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党组,对加强和搞好党风廉政建设都制订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也不断出台许多新的规定和政策。我们法院也不例外,这些政策规定的出台,都是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密切党群关系,维护法官形象,提高法院威信的必要举措。但从调查中发现,个别中层干部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面怎么讲,我也怎么讲,制订制度成为一种形式,检查落实、执行监督则基本不到位,甚至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为由,把工作和责任推到监察部门身上,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必然导致责任制的落实成为一句空话。

(五)责任追究不够到位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端正党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但从以往情况看至少存在三种值得注意的问题,一种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个别中层干部认为来实的、动真的查办案件会影响政绩,思想上有后顾之忧,因而对纪检干部采取“你不来问我,我也不去管你”的消极态度,甚至有抵触情绪;另一种是责任部门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即使查也只查一般案件,小的弄弄,大的不去涉及,怕过问了会影响大局;再一种是对已构成违纪违法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说情的多,要求降低处分档次,存在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不痛不痒的现象,这些局面如不彻底扭转,党风廉政建设就无法落到实处。

二、法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对策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教育是基础

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建立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性工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从而使广大干警常修从业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目标。通过建立起党组、支部和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教育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三个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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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往往会出现误区,有的对应予追究的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对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办也故意回避,有的甚至捂盖子;有的“一把手”故意“揽过”,尽力为班子成员开脱,或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罚了事,或将应有个人承担的责任由集体共同来背,结果是谁也不予追究;有的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没有细化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无从下手,结果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必须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要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同时,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完善对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发生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宽软的情况,应追究职能监督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论何时暴露出来,也不论其岗位是否发生变化,都应追究其责任。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有利于促使法院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干部增强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利于落实“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也会由过去单纯抓业务建设而转变为“两手抓、两手都硬”,职能部门也会大大增强抓工作的内在动力,变不敢抓为敢于抓,变不愿抓为积极抓,从而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治表治本、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真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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