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本次会议的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上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地位、职责、选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对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定》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决定》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决定》颁布和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5年4月、2006年7月和2008年6月先后三次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决定》工作情况汇报,多次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关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多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以贯彻实施《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加强督导和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派工作组到各地认真听取当地党委、人大、司法行政部门及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注意总结和交流人民陪审员工作经验,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普遍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机构,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在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大力推进《决定》的全面实施,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党的十八大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关键时期。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更加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更加重视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期待,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在审判工作中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认真总结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提出,要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扩大陪审员规模、完善机制保障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特别是要增加基层群众代表比例,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和经费保障机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陪审活动,更好地感受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监督司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着手修改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司法解释,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并确定在北京等10个省市的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质属性日益显现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实施,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依法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据统计,《决定》实施8年来,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共计803.4万人次,其中2012年参加审理案件人次是2006年的3.8倍。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总数共计628.9万件,其中刑事案件176.4万件、民事案件429.8万件、行政案件22.7万件。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71.7%,比2006年提高52%。
(二)人民陪审员队伍来源更加广泛我国人民陪审员队伍逐年扩大,选任渠道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加陪审工作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各级人大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支持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逐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各地现有人民陪审员8.7万人,比2006年增加3.1万人,增长幅度为55%,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二分之一。各地法院坚持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规范选任程序,丰富选任方式,既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区工作者参加陪审工作,也注重提高普通群众代表所占比例,不断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各地普遍规定了选任普通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最低比例,注重推荐来自基层的群众代表参加陪审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有效涵盖不同社会群体,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推进,逐步形成了与《决定》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决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注重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组织协调。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组织编写《人民陪审员培训教材》,积极指导各地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参审、管理机制。各地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结合实际出台各项具体制度或措施,努力探索“分类随机抽取”等做法,细化陪审案件合议规则,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人民陪审员全部接受任职培训,具备依法履职能力,在陪审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效果更加明显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在审判工作中作用突出,效果明显。各地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独特作用,积极促使当事人诉讼和解、服判息诉及自愿履行。很多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中,依法由法官与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中各类专业人员的作用。各地法院还注重对一些社会关注、案情复杂(包括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努力提高审判工作的司法公信力。如今年以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吉林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海南陈在鹏强奸案等,由于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注重增强司法透明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践充分证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特色鲜明,适合国情,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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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将积极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丰富宣传手段、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积极倡导崇尚法治、尊重民意、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要不断增进广大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理解支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责任感、正义感,把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有效载体。
为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略)二是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建议各地人大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单独列项、统一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探索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及定期调整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建议各级人大继续在人民陪审员员额确定、审核任命、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监督,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管理、表彰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规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面落实我国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人民法院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支持下,更加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努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现新的发展,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