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专项整改活动心得体会

一、提高认识:规范司法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主义建设全面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因历史原因和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各类群体事件和上访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为我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影响,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极不和谐的因素。综观这些现象的产生,有许多是因执法机关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造成的。在“保障权利,制约权力”观念日益深入的今天,如果滥用权力就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就会遭到人民的指责和反对。在权力侵犯权利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现象的发生。所以,中央在当前的形势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从制度上来架构完善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我们的社会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综合体。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定纷止争为主要职责。人们常说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见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但是,现在我们法院的权威还不够,法院对纠纷的解决常常还不是终局的,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还未能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对于这种(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现象,我们不能只归咎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高,法律信仰不够。应该看到,现阶段法院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够规范也是影响法院权威的重要原因。有的判决书被当事人挑出了几十处错误;有的法官就同一个案件制作了内容不同的鸳鸯判决书;有的法院法官集体收受贿赂……这样的执法现状,很难让人们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不产生疑问。法院权威不足的原因也就不难解释了。

由此,要树立法院权威就必须先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只有法院的裁判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法院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转变观念:规范司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公正”究竟是什么。这不是一个能以一言以蔽之的问题,因为“公正”本身就是一个与人的思想观念、伦理道德观念、认识水平等抽象思维活动相关联的概念,对“公正”本身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纷繁不一的。就司法公正而言,其内容应包含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公正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就不会产生一个公正的结果,这是为大家熟悉和认可的关于程序意义的结论。公正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之中,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公正问题的产生。要使一对冲突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就应该让冲突的双方充分行使其应有的权利。要保障双方权利得以行使就必须重视双方的程序利益。只有冲突的双方充分行使了其应有的程序权利,才会体会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是否公正,这样的裁判结果才会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所以,法官要切实重视程序的作用和意义,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要克服主观臆断、想当然的审判作风,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真正做到阳光审判,这样得出的裁判结果才能让双方“胜败皆服”。

效率本身也是公正的内容。“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如果一个受侵害的利益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本身就是对受侵害者的不公正,就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审判过程之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但在长期的拖延中,受侵害一方的时间利益早已被侵害了,对他而言,这就是一种不公正待遇。所以,效率本身应是公正的内容之一,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提高裁判效率,让公正的裁判真正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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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就要将审判监督的工作往前移,将审判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在审判过程中,重在纠正,在评价过程中重在惩戒。要加大审判监督和纪检监察的配合,将司法行为的欠规范和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对待,对仅仅因为认识不到位、司法水平不高而产生的司法行为不规范重在批评指正,促使整改,对明知故犯,受利益驱动的违纪行为和违法审判行为重在惩处。要增强法官违纪、违法惩处机制的程序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听取被处理者的陈述意见,加大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同时,充分保障法官依法审判的行为不受追究和责难,保证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五、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院一直在努力改革,但法院的改革还未能让人民群众完全满意,在许多方面,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意见还很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程度及法院在人民生活中应起的作用与现阶段法院的司法能力现状的矛盾正是推动法院改革的动力。最高法院提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就是应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和司法能力相对较低的现状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就是传统案件,因人口流动加大,审理难度也相应加大。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要求法官对法律有更加深刻而透彻的理解,要求法官具有更强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