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法官干警的作风建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院党组准确把脉、切中要害,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这一段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粗浅的谈一下自己在活动中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警示教育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效能型、廉政型法院的需要。基于这种认识,根据院党组的活动意见,作为办公室主任,我总揽全局,每周二、周五合理安排全院干警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精神,按照活动的内容要求,认真查摆作风纪律不严、责任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自己也以身作则,带领办公室所有干部积极参加学习,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分析原因、理清思路,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下大力气抓好整改。

二、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建设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尤其是通过学习毛泽东著作,我的思想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也得到了加强。通过学习,纪律作风明显得到加强,办公楼通过简单的维修整改,面貌焕然一新;自己的责任意识也得到了加强,“法院是我家”的主人翁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办公室是为全体干警审判执行提供后勤保障的,只要有益于提高办案质量的事情,只要有益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只要有益于xx县平安稳定的事情,我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做到。

三、结合工作重点,总结学习成果

活动开展以来,我不是单纯的为学习而学习,而是结合实际工作学习,在“学中干、干中学”,自己和同事们收获不小。如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分规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深刻理解了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意义、处分范围、处分范围等知识;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对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是权力的象征,而是义务,是神圣的使命的象征,通过准则的学习,了解了党员领导干部为与不为的真正含义,要时刻提醒自己是一名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自己的任何行为都受到法徽上金色天平的监督,发扬红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优良作风,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真正践行“公平、公正、为民”的院训。通过对毛泽东著作《反对本本主义》的学习,对本本主义思想有了更深刻的意识,本本主义不仅代表工作想法刻板,也代表做事情、作决定未经过调查、讨论和调研就下结论,盲目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干工作,并引导甚至命令其他同志按照自己的私人意图去实践。面对当前社会经济的严峻形势、面对当前国际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法院工作面临挑战和考验,作为法院一名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水平;认真学习管理学知识,弥补自己管理方向知识的欠缺;悉心听取群众意见,创新工作思维,为xx县社会又好又快平稳和谐发展加砖添瓦。

总之,通过近期的学习讨论,我的思想意识得到了升华,纪律观念得到了强化,工作作风得到了加强,知识上得到了丰富,精神面貌得到了提升,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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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本是法治经济。我国由于历史及现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许多传统的规则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在发生在巨大变化,某些处理失当的法律事件也在打击着国民对法治的信心,有时,国民为了了解事件真相千回百转,到头来还是被蒙蔽;有时,人们会困惑于“权”大还是“法”大,是“人治”还是“法治”这样的问题。客观地讲,法律并非是万能的,有时法律的实施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法律的调整、惩治、教育作用大打折扣,但是,法官对法律法治而言不是普通民众,不可以因为某个不当的法律事件而散失对法治的信心,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崇尚法治。在失足的法官当中,有不少正是由于失去了对法治的崇尚和对法律的敬畏,迷信权术,对那些拥有超大能量的人过度崇拜,以致帮助他们做出践踏法律的事来,到头来受害的仍是自己,非要以自己的自由挑战法治的力量。到悔悟,时已晚矣。

三、法官是高风险职业

通常认为,法官不如警察那样需要面对面的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所以职业风险小。其实,区别主要在于,警察的风险在明处,法官的风险在暗处。有时,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压力、威胁、恐吓、诱惑,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掉进利害关系人精心设计的陷阱。法官办案虽然会遭遇各种阻碍,但始终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旦有意违背,必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纵观警示教育的反面事例,无一例外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由于社会对法官违法犯罪所持的是零容忍态度,所以法官一旦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法官必须时刻清醒认识自己的职业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正确认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理论,努力让自己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确保公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总之,在我国,法官只是普通公务员,却要在学习、技能、思想等方面用高于普通公务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专业知识,不断改造思想意识,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做一名好法官很难,但既然选择了做法官,再难也要做一名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