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作者:李永超时间:2011-03-20查看(94)评论(0)

郑州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毁损、灭失、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等。

一)二)三)上述所需费用的数额需由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因交通肇事受到处罚的,赔偿权利人仅对驾驶人员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一)二)产权三)四)五)六)第二十二条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擅自驾驶或者利用与车辆所有人之间有某种便利条件,雌及其他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八存在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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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未全部收回车就前,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原驾驶入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规定,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